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等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修改单的公告(2025年第2号)

2025-5-4 13:24|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1816|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 ... ...


 

附录A

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部分标签项目的标示形式

 

A.1概述

本附录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预包装食品部分标签项目的标示形式。标示相应项目时可按照示例形式,选用其中一种进行标示。如需要可根据食品特性或包装特点等对推荐形式调整使用。

 

A.2日期的标示

A.2.1日期的标示形式:

20100320 ;

2010 03 20;

2010/03/20;

2010.03.20;

2010-03-20;

20100320

A.2.2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可在同行标示:

20100320/20100520;

20100320;20100520;

20100320 20100520

A.2.3保质期到期日也可采用以下形式标示:

保质日期();

保质期至﹔

最佳食用日期();

最好在……之前食();

……之前食(>用最佳;

……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用最佳……。

A.2.4 标示保质期时,可采用××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等方式进行标示。

A.2.5 消费保存期也可采用以下形式标示:

消费保存日期();

最后食用日期()

A.3贮存条件的标示

贮存条件应使用“贮存条件”"贮藏条件”或“贮藏方法”等为标题,或不标示标题。贮存条件的推荐标示形式:

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其他条件)保存(或贮存)

××一××℃保存(或贮存);

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或其他条件);

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或其他条件);

温度:≤××℃,湿度:≤××%

 

A.4配料的归类标示方式

部分配料可使用的归类标示方式见表A.1

A.1部分配料可使用的归类标示方式

配料类别

归类标示方式

非植物油产品中添加的各种植物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添加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生产过程中添加,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菌种(在终产品中存在且发挥非发酵作用的除外)

“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

食品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食品用香精”“食品香精”“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香料”

食品产品中添加的各种酱油

“酱油”

食品产品中添加的各种食醋

“食醋”

食品产品中添加的各种食糖

“食糖”

食品产品中添加的各种淀粉糖

可直接标示配料的属性名称,如“果葡糖浆”

作为配料使用的发酵酒﹑蒸馏酒.食用酒精﹐不包括配制酒

可直接标示配料的属性名称﹐如“黄酒""“食用酒精”

 

A.5配料的定量标示

A.5.1预包装食品配料定量标示的标示形式

定量标示可使用“≥”“不低于”或“不少于"说明承诺的添加量或含量的最小值,对于特别强调含量较低的,可使用“≤”“不高于”或“不大于”说明承诺的添加量或含量的最大值﹔

用具体数值形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用百分比形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用附加说明的方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当生产加工工艺可能造成添加量或含量存在波动时,可用变动区间形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A.5.2若需定量标示的成分属于营养标签标示范围,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否则应在营养标签以外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A.5.3含量声称同义语

等同于“不含”"无”的同义语:"“零(O)”“没有”“0%"未含”"(O)含量"”“含量为0”以及与上述内容本质相同的用语。

等同于“不添加”"不使用”的同义语:“未添加”"零添加”无添加”"未使用”"没加”“没用”“没使”"没使用”“未用”以及与上述内容本质相同的用语。

A.5.4定量标示的豁免

食品标签上提及的配料或成分,若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属于特别强调,可免于标示其添加量或含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因致敏物质提示或其他警示用语、提示用语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

b)仅在食用方法或产品搭配建议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

c)对于全部来源于同一产地的单一配料食品的“产地”的说明﹔

d)仅用于说明终产品工艺和性状、风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的描述性用语﹐或仅用于说明产品用途的表述中所使用的名称;

e)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标准命名的公告中已规定的食品名称(或与其本质相同的名称)所涉及的配料或成分﹐或已规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或成分。

 

A.6推荐标示内容

A.6.1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根据需要标示产品的批号。

A.6.2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标示食用方法,如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或使用方法、烹调或加热方法,解冻或升温方法、解冻或升温后的保存方式与期限﹑复水再制方法、开启后的食用期限、开启后的储存方式,搭配方式或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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