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D 致敏物质在食品标签中的标示形式 D.1概述 本附录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预包装食品配料中含有致敏物质时,以及在生产中可能间接带入致敏物质时的标示形式。 D.2致敏物质用作配料时,应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标示。 D.2.1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和标示方式(可使用字体加粗或下划线两种标示方式)进行提示: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花生,葡萄糖浆,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配料:小麦粉、白砂糖﹑榛子酱(榛仁、巧克力)。 D.2.2在配料表临近位置专门标示提示信息,可使用“食物致(过)敏原(提示)”“致(过)敏物质(提示)”或“致(过)敏原信息(提示)”等为引导词,或不使用引导词: 含有鸡蛋、花生、坚果﹑乳成分﹔ 含有花生酱、大豆制品﹔ 本产品含有鱼、大豆成分﹔ 本产品含有鱼,大豆成分,可能导致食物过敏。 D.3加工过程中间接带入或可能带入的致敏物质,宜在配料表临近或其他位置用以下方式加以提示: “本产品可能含有……”; “可能含有……”; “可能含有微量……”; “本(此)生产设备还(也)加工含有……的食品(产品)”﹔ “本(此)生产线还(也)加工含有……的食品(产品)”。 D.4下列经深度加工的配料,已去除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蛋白质成分,可免于致敏物质标示: a)大豆及花生加工产品:精炼大豆油,精炼花生油,大豆来源的肽,磷脂、维生素E,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及植物甾烷醇酯﹑黄原胶﹔ b)谷物加工产品;淀粉,糊精﹑葡萄糖浆﹑谷物来源的精炼植物油; c)水产加工产品:甲壳素、壳寡糖,鱼明胶、精炼鱼油、鱼油来源DHA; d)乳加工产品:乳糖醇。 D.5其他免于标示致敏物质的情况: a)单一配料为致敏物质的产品,如果产品名称中已经明确该致敏物质的名称,可免于重复标示;b)食用酒精﹑蒸馏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