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等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修改单的公告(2025年第2号)

2025-5-4 13:24|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2222|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 ... ...


 

附录D

致敏物质在食品标签中的标示形式

 

D.1概述

本附录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预包装食品配料中含有致敏物质时,以及在生产中可能间接带入致敏物质时的标示形式。

D.2致敏物质用作配料时,应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标示

D.2.1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和标示方式(可使用字体加粗或下划线两种标示方式)进行提示:

配料:,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花生,葡萄糖浆,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配料:小麦粉、白砂糖﹑榛子酱(榛仁、巧克力)

D.2.2在配料表临近位置专门标示提示信息,可使用“食物致()敏原(提示)”“致()敏物质(提示)”或“致()敏原信息(提示)”等为引导词,或不使用引导词:

含有鸡蛋、花生、坚果﹑乳成分﹔

含有花生酱、大豆制品﹔

本产品含有鱼、大豆成分﹔

本产品含有鱼,大豆成分,可能导致食物过敏。

D.3加工过程中间接带入或可能带入的致敏物质,宜在配料表临近或其他位置用以下方式加以提示:

“本产品可能含有……”;

“可能含有……”;

“可能含有微量……”;

“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的食品(产品)”﹔

“本()生产线还()加工含有……的食品(产品)”。

D.4下列经深度加工的配料,已去除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蛋白质成分,可免于致敏物质标示:

a)大豆及花生加工产品:精炼大豆油,精炼花生油,大豆来源的肽,磷脂、维生素E,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及植物甾烷醇酯﹑黄原胶﹔

b)谷物加工产品;淀粉,糊精﹑葡萄糖浆﹑谷物来源的精炼植物油;

c)水产加工产品:甲壳素、壳寡糖,鱼明胶、精炼鱼油、鱼油来源DHA;

d)乳加工产品:乳糖醇。

D.5其他免于标示致敏物质的情况

a)单一配料为致敏物质的产品,如果产品名称中已经明确该致敏物质的名称,可免于重复标示;b)食用酒精﹑蒸馏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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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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