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提交的论证报告或研究报告等,应提供研究的起止时间、地点、研究目的、方法、依据、过程、结果、结论、部门、研发人或试验人签章等。属委托研究的,还应提供委托研究合同等材料。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报告为注册申请人自检的,注册申请人应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检验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样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出具的自检报告应符合该办法规定的试验报告要求。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报告为注册申请人委托检验的,被委托单位应为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3.4研究或试验的原始试验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中试生产记录等原始资料,注册申请人应长期存档备查,注册申请时可不作为申请材料提交。必要时,审评机构可组织对研发原始资料进行核查。 3.5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 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同一配方,是指产品的原料、辅料的种类及用量均一致的情形。同一名称,是指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均一致的情形。 3.6收到不予注册的决定后注册申请人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应当使用首次申请时的产品名称,提供不予注册决定书复印件(加盖注册申请人公章),并提供重新注册申请的理由,针对原不批准意见进行详细的论述和说明,以及与原注册申请材料比对和相关证明材料等,附于申报资料的首页。 对影响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的关键内容进行修改后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应当重新进行产品研发、补充研发或评估论证。 4.术语和定义 4.1科学依据,是指与注册申请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相关的科学文献、评价试验、风险评估、权威信息和统计数据等。包括: (1)文献依据:包括在国内核心专业期刊或国际专业期刊正式发表的科研论文;我国传统本草典籍的有关记述;文献分析和评价报告;国际公认的食品卫生权威机构或组织,或者我国权威机构或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风险评估、统计信息等。 (2)试验依据:包括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注册申请人开展的试验研究;风险评估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 4.2文献分析和评价报告,是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通过文献的检索、筛选和分析,提出对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科学性的文献评价报告。文献数据的收集应查准、查全文献,文献的检索和筛选应具有可重复性。 4.3安全性评价试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和规范的要求,对送检的保健食品或其原料进行的以验证食用安全性为目的的试验。 4.4保健功能评价试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和规范的要求,对送检的保健食品进行的以验证保健功能为目的的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人群食用评价试验。 4.5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试验,是指注册申请人或检验机构按照申请材料中的检测方法,对送检样品进行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其在保质期内变化情况的检测。 4.6卫生学试验,是指注册申请人或检验机构按照申请材料中的指标检测方法,对送检样品进行的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测。 4.7稳定性试验,是指注册申请人或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程序、方法以及申请材料中的检测方法,对送检样品进行的产品稳定性重点考察指标在保质期内变化情况的检测。 产品稳定性重点考察指标,主要包括感官、微生物、崩解时限(溶散时限等)、水分、pH值、酸价、过氧化值、真菌毒素、列入理化指标中的特征成分等随储存条件和贮存时间容易发生变化的指标。 产品非稳定性重点考察指标,主要包括鉴别、灰分、污染物(如铅、总砷、总汞等)、农残(如六六六、滴滴涕等)、国家相关标准及现行规定有用量限制的合成色素和甜味剂等随储存条件和贮存时间不易发生变化的指标,以及国家相关标准及现行规定有用量限制的抗氧化剂指标。 5.国产新产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及要求 5.1注册申请材料目录 (1)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以及注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2)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3)产品研发报告; (4)产品配方材料; (5)生产工艺材料; (6)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 (7)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种类、名称、相关标准; (8)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9)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与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产品名称与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 (10)3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样品; (11)其他与产品注册审评相关的材料。 5.2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5.2.1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明文件复印件。 5.2.2产品研发报告 应包括产品的安全性论证报告、保健功能论证报告、生产工艺研究报告、产品技术要求研究报告等内容。各项要求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