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研究 应详细说明产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选择、指标值制定及其检测方法研究的过程和依据,提供研究报告。 ①指标的选择依据 应为主要原料含有的性质稳定、能够准确定量、与产品保健功能具有明确相关性的特征成分。应提供科学依据,从稳定性、定量检测、指标及指标值与产品保健功能的相关性等方面,详细叙述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的确定依据。 多原料组方产品,应综合考虑配方各主要原料所含的活性成分、特征成分、提取工艺、组方特点等情况,选择制定多个指标。 ②指标值的确定依据 与配方、原料质量要求、工艺等申请材料相关内容的相符性;产品生产过程中原料投入量、成分的转移率或损耗;多批次产品的检验结果及检验方法的精密度、重现性;成分含量与保健功能的相关性。 ③检测方法研究 注册申请人应对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的适用性、重现性等进行研究,并提供方法学研究资料和详细的检测方法。 (4)装量差异或重量差异(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普通食品形态产品应检测并制定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指标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规定;《中国药典》“制剂通则”项下有相应要求的产品剂型,应检测并制定装量差异或重量差异指标,指标应符合要求。 (5)原辅料质量要求 应提供全部原辅料的质量要求,说明质量要求的来源和依据;质量要求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列出标准号和标准全文;质量要求为企业标准的,应列出标准全文。 质量要求内容一般包括原料名称(对品种有明确要求的,应明确其具体品种和拉丁学名)、制法(包括主要生产工序、关键工艺参数等)、组成、提取率(得率)、感官要求、一般质量控制指标(如水分、灰分、粒度等)、污染物(铅、总砷、总汞、溶剂残留等)、农药残留量、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微生物等。内容缺项,应说明原因。 (6)稳定性考察 注册申请人应按照现行规定,根据样品特性,合理选择和确定稳定性试验方法和考察指标的检测方法,开展稳定性试验。 稳定性试验应在稳定性试验条件下,对产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以及稳定性重点考察指标的变化情况进行研究,视情况可以同时选择其他非重点考察指标一并进行稳定性研究。 稳定性试验完成后,注册申请人应对稳定性试验结果进行系统分析和判断,并结合样品具体情况,对储藏方法、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保质期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 (7)根据研发结果,综合确定的产品技术要求 【原料】按配方材料列出全部功能相关原料。各原料顺序按其在产品中的用量,由大到小排列。经辐照的原料,应在原料名称后标注“(经辐照)”。 【辅料】按配方材料列出全部辅料。各辅料顺序按其在产品中的用量,由大到小排列。经辐照的辅料,应在辅料名称后标注“(经辐照)”。 【生产工艺】应以文字形式描述主要生产工艺,包括主要工序、关键工艺参数或参数合理范围等。 【直接接触产品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及标准】应以文字形式描述经研发确定的直接接触产品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及标准。 【感官要求】应以列表形式描述产品的外观(色泽、状态等)和内容物的色泽、滋味、气味、状态等项目。不对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外观、硬胶囊剂的囊壳色泽等进行描述。 【鉴别】根据产品配方及相关研究结果等可以确定产品的鉴别方法的,应予以全面、准确地阐述。未制定鉴别项的,应标注“无”并说明未制定的理由。 【理化指标】应以列表形式标明理化指标名称、指标值、检测方法。检测方法为注册申请人研究制定的,应列出检测方法全文;检测方法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应列出标准号或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文号;检测方法为对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进行修订的,应列出标准号或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文号,同时详细列出修订内容。 【微生物指标】应以列表形式标明微生物指标名称、指标值、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规定、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的要求。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应以列表形式标明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名称、指标值、检测方法。 指标名称应与现行规定、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的要求一致,与检测方法相符。指标值应标示为每100g或100mL中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的含量。检测方法为注册申请人研究制定的,应列出检测方法全文;检测方法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应列出标准号或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文号;检测方法为对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进行修订的,应列出标准号或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文号,同时详细列出修订内容。 【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应以文字形式描述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 【原辅料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列出标准号;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且部分指标应同时符合企业标准的,应列出标准号或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文号,同时以文字形式列出企业标准的指标项目及指标值;为企业标准的,应以列表形式列出指标项目及指标值。 5.2.3产品配方材料 (1)产品配方表,包括原料和辅料的名称及用量。 保健食品的原料是指生产保健食品时投入的与功能相关的初始物料。保健食品的辅料是指生产保健食品时所用的赋形剂及其他附加物料。 原辅料用量是指制成1000个最小制剂单位的量;产品原辅料名称应符合现行规定、技术规范、国家相关标准等的规定;原料应按功效作用或用量,辅料应按用量,由大到小排列;复配原辅料应提供其具体组成及用量;香精应明确其具体品种和质量要求。 (2)原辅料的质量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适用的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的原辅料可免于提供生产工艺); (3)提取物、水解物类原料或辅料还应提供使用依据、使用部位的说明等; (4)动植物原料应注明种属来源和使用部位; (5)动物原料应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6)法规对动植物种属有明确规定的,还应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品种鉴定报告; (7)根据组方原理,对原料炮制有明确要求的,应注明原料的炮制规格,如生、盐制、蜜制、煅等; (8)对原料纯度有明确要求的,应提供原料的纯度自检报告。 5.2.4产品生产工艺材料 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及说明,包括主要工序、关键工艺控制点及关键工艺参数等说明。非关键工艺的工艺参数可不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