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

2024-3-29 21:14|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2028| 评论: 0

摘要: 本指南适用于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不包括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 ...


5.2.2.1产品的安全性论证报告

1)原料和辅料的使用依据

应按照普通食品(包括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食品添加剂,下同)、新食品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拟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及保健食品新原料等类别,明确原辅料的使用依据。

使用保健食品新原料的,应参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的有关规定,提供保健食品新原料的研制报告、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等安全性评估材料和毒理学试验报告、生产工艺、质量要求、检验报告。

2)产品配方配伍及用量的安全性科学依据

应从传统配伍禁忌和现代医学药理学研究方面,提供产品配方配伍及用量理论依据、文献依据和试验数据等科学依据。提供配方原料的品种、等级、质量、用量及个数符合有关规定的依据。

3)安全性评价试验材料的分析评价

应对涉及的保健食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和毒理学试验报告以及菌种鉴定报告和菌种毒力试验报告、产品的安全性评价试验等,进行综合分析,对产品安全性进行评价。

4)配方以及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注意事项等的综述

应根据原辅料的使用依据、产品配方配伍及用量的科学依据、安全性试验评价材料等,综述配方以及标签说明书拟定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注意事项等的合理性。

 

5.2.2.2产品的保健功能论证报告

1)配方主要原料具有功能作用的科学依据,其余原料的配伍必要性

产品配方原料应具有明确的使用目的。应提供配方主要原料具有功能作用的科学依据,并阐明其余原料的配伍必要性。

以经简单加工的普通食品为原料的,应提供充足的国内外实验性科学文献依据,重点明确所用原料的功效成分和含量以及量效关系。

2)产品配方配伍及用量具有保健功能的科学依据

应提供产品组方原理、产品配方配伍及用量具有声称功能的理论依据及文献依据等。

3)产品保健功能试验评价材料、人群食用评价材料等的分析评价

应对产品保健功能试验评价材料、人群食用评价材料等,进行综合分析,对产品保健功能进行评价。

4)产品配方以及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等的综述

应根据产品配方配伍及用量具有申报功能的科学依据、保健功能评价试验材料、人群食用评价材料等,综述产品配方以及标签说明书样稿中原料、辅料、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等的合理性。

 

5.2.2.3生产工艺研究报告

生产工艺相关研究材料应完整、规范、可溯源。

生产工艺研究过程和结果应完整,应提供依据对各工序和使用技术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国产产品应提供从小试工艺研究到中试工艺验证和工艺修正的研究过程。因未添加辅料或工艺简单成熟等原因,未开展小试规模的辅料筛选、工艺优选等研究的,应提供合理的相关说明。

首次进口产品应提供从小试工艺研究到规模化生产工艺的研究过程,小试、中试工艺研究资料缺失或不完整的,应提供国外生产厂商出具的10批次以上规模化产品生产验证报告及自检报告。

工艺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剂型选择和规格确定的依据

应根据配方组成、食用方法、适宜人群等,对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生物学特性、剂型选择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充分阐述剂型选择和规格确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崩解、溶散等物质释放方式异于一般片剂、胶囊、颗粒、粉剂、口服液等的特殊剂型,还应提供充足的剂型选择科学依据。

2)辅料及用量选择的依据

应充分考虑辅料的安全性、工艺必要性、保持产品稳定、与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不发生化学变化、不影响产品的检测、制剂成型性和稳定性等方面情况,提供辅料及用量的确定依据。

3)影响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等的主要生产工艺和关键工艺参数的研究报告

关键工艺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安全或保健功能有直接影响,不随着工艺规模、生产设备等客观变化必须进行参数调整的工艺。

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确定影响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等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关键工艺参数,并提供说明。

应详细说明主要生产工艺和关键工艺参数的优选过程,提供提取精制、制剂成型、灭菌方法等方面的工艺研究试验数据。

4)中试以上生产规模的工艺验证报告及样品自检报告

根据生产工艺研究结果,应开展不少于3批中试以上生产规模的生产工艺验证,以达到验证工艺稳定可行、对工艺过程及工艺参数进行修正的目的。应提供与产品剂型相一致的工艺验证车间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研究时间等相关材料,并详细说明中试生产工艺验证、中试生产工艺流程及工艺修正的研究过程和研究结果。

一般情况下,中试研究的投料量为配方量(以制成1000个制剂单位计算)10倍以上。可根据剂型、配方组成、研发用样品需求等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中试规模,但均要达到中试放大研究的目的。

国产产品应提供至少3批中试产品的生产验证数据及自检报告。中试生产验证数据应包括批号、原辅料投料量、半成品得量得率、理论产量、实际产量、成品率等。中试产品自检报告应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全部技术指标。

首次进口产品应提供至少3批规模化产品生产验证数据及自检报告。生产验证报告及自检报告应不得低于国产产品的要求。小试、中试工艺研究资料缺失或不完整的,应提供国外生产厂商出具的10批次以上规模化产品生产验证报告及自检报告。

5)无适用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原料,应提供详细的制备工艺、工艺说明及工艺合理性依据。

6)应详细列出产品及原料工艺过程中使用的全部加工助剂的名称、标准号及标准文本。

7)应根据工艺研究及工艺材料相关内容,综述产品生产工艺材料、配方中辅料、标签说明书的辅料、剂型、规格、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项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生产工艺、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原辅料质量要求中涉及的工艺内容等的合理性。

 

5.2.2.4产品技术要求研究

1)鉴别方法研究

根据产品配方及相关研究结果等可以确定产品的鉴别方法的,应予以全面、准确地阐述。采用显微鉴别、色谱鉴别、颜色反应等的,提供的彩色照片、色谱图等,应能真实反映鉴别结果。未制定鉴别项的,应说明未制定的理由。

2)理化指标研究

应详细说明产品理化指标的选择、指标值制定及其检测方法研究的过程和依据,理化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符合现行规定、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制剂通则”项等的有关规定;

主要包括一般质量控制指标(如水分、灰分、崩解时限等)、污染物指标(如铅、总砷、总汞等)、真菌毒素指标,以及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限量要求的合成色素、防腐剂、甜味剂、抗氧化剂、加工助剂残留等;

检测方法非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等的,注册申请人应对检测方法的适用性、重现性等进行研究,并提供方法学研究资料。

理化指标检测引用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等检测方法中,样品前处理、检测条件等未明确的,应重点对未明确的内容进行研究后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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