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WS/T 508—2016《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与WS/T 508—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医用织物、感染性织物、分拣、织物周转库房、卫生隔离式洗涤设备、完全隔离屏障的术语和定义(见 3.1、3.2、3.4、3.6、3.9、3.10,2016 年版 3.1、3.2、3.6、3.8、3.11、3.12),增加了洗涤消毒作业场所的术语和定义(见 3.5),删除了脏污织物、洗涤、洗衣房的术语和定义(见2016 年版 3.3、3.5、3.7); ——增加了医疗机构管理,删除了医院管理(见 4.1.1,2016 年版 4.1.1); ——增加了洗涤消毒作业场所管理要求,删除了洗衣房管理要求(见 4.1.2,2016 年版 4.1.2); ——更改了人员防护要求(见 4.2,2016 年版 4.2); ——增加了建筑布局与设施要求,删除了建筑布局要求(见 4.3,2016 年版 4.3); ——增加了对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微生物监测要求(见 4.4.1、6.2.2.7); ——增加了洗涤消毒设备中计量仪器校准及湿热消毒关键参数质控的要求(见 4.4.2、7.1.2.1); ——增加了洗涤设备的选择装备要求(见 4.4.4、4.4.5); ——增加了数字化智能系统技术要求(见 4.5、5.1.9、5.3.4、5.4.6); ——更改了脏污织物的表述方式(见 5.1.1、5.1.7、6.1.1、附录 A 图 A.1、附录 A.2.3.2,2016年版 5.1.1、5.1.5、6.1.1、附录 A 图 A.1、附录 A.2.3.2); ——增加了医用织物分类收集的地点、包装原则(见 5.1.1、5.1.2); ——更改了水溶性包装袋的要求(见 5.1.4、5.1.6,2016 年版 5.1.3、5.1.4); ——更改了包装使用后医用织物的一次性专用塑料包装袋的处理要求(见 5.1.10,2016 年版 5.1.7); ——更改了社会化洗涤服务机构运送工具的要求(见 5.2.2,2016 年版 5.2.2); ——增加了医用织物分拣操作要求(见 5.3); ——增加了清洁织物存放环境与存放时间要求(见 5.4.3、5.4.4); ——增加了功能性织物洗涤消毒的原则(见 6.1.1.2); ——增加了医务人员的医用织物及枕芯、被芯(被褥)、床垫的洗涤消毒原则(见 6.1.1.3、6.1.1.7); ——删除了需先消毒后洗涤情况中的 “以及多重耐药菌感染/定植患者使用后的感染性织物”(见2016 年版 6.1.2.6); ——增加了消毒湿巾的使用(见 6.2.1.1、6.2.2.1); ——增加了自动化成批连续洗涤机组内舱及其传输通道表面消毒的要求(见 6.2.1.3); ——增加了物体表面抽检重点及清洁区空气卫生学抽检要求(见 6.2.2.5); ——增加了理化指标,删除了物理指标(见 7.1.2,2016 年版 7.1.2); ——更改了细菌菌落总数的单位,增加了真菌菌落总数的要求(见表 1,2016 年版表 1); ——更改了清洁织物卫生质量检测频次(见 7.2.2、7.2.3,2016 年版 7.2.2、7.2.3); ——更改了资料管理与保存要求(见第 8 章,2016 年版第 8 章); ——更改了医用织物洗涤消毒工作流程,增加了人员流向(见附录 A.1,2016 年版附录 A.1); ——更改了感染性织物的预洗与消毒方法(见附录 A.2.3.3,2016 年版附录 A.2.3.3); ——增加了去污渍可局部手洗的原则(见附录 A.2.5.2); ——更改了漂洗的要求(见附录 A.2.6,2016 年版附录 A.2.6); ——更改了采样方法(见附录 B.2.1,2016 年版附录 B.1.1); ——增加了真菌菌落总数的检测方法(见附录 B.2.2.4)。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北京协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山西白求恩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建生、沈瑾、柴建军、熊莉娟、杨芸、朱仁义、涂宣成、陈晓敏、黄浩、许慧琼。 本标准于 2016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 1 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