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标准(WS/T 508—2025)

2025-9-12 20:14|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67|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的基本要求,医用织物分类收集、运送、分拣与储存操作要求,洗涤、消毒的原则与方法,清洁织物卫生质量要求,资料管理与保存。适用于医疗机构和为医疗机构提供医用织物洗涤服务的社会化 ...


 

附录A

(规范性)

医用织物洗涤消毒工作流程及洗涤、消毒、烘干与整理过程要求

 

A.1 工作流程

A.1.1 物品流向

在对使用后医用织物实施收集、分拣、洗涤、消毒、整理、储存时应由污到洁,顺行通过,不应逆行;洗涤消毒工作流程见图A.1

A.1.2 人员流向

洗涤消毒作业场所的工作人员分别从污染区和清洁区的人员专用通道进出污染区和清洁区;分别依序开展分拣、洗涤、消毒,以及烘干与整理、储存工作。

 

A.2 洗涤、消毒过程

A.2.1 洗涤周期与消毒过程的选择

A.2.1.1 洗涤周期包括预洗、主洗、漂洗、中和等四个步骤。

A.2.1.2 使用后医用织物的消毒处理可在预洗或主洗中的一个环节进行,不作重复处理。对需实施消毒处理的医用织物宜选择在预洗环节完成。

A.2.1.3 对耐热的感染性织物,应首选热洗涤消毒方法,并根据需要设定适宜的温度和维持时间。

A.2.1.4 在选择含氯(溴)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剂等化学消毒剂进行消毒时,为尽量避免和减少对人和织物的损害,应预先了解是否与洗涤剂有拮抗作用,并确定最大可接受水平(即适宜的有效浓度)。

 

A.2.2 装载程度

医用织物洗涤时的洗涤量不应超过洗涤设备最大装载量的90%,即每100kg洗涤设备的洗涤量不超过90kg织物。

 

A.2.3 预洗

A.2.3.1 预洗用水温度不宜超过 40℃;可根据冲洗污渍需要加入适量的专用洗涤剂。

A.2.3.2 使用后的非感染性织物的预洗:应采用中、高水位方式,一般洗涤时间为 3min8min

A.2.3.3 感染性织物的预洗与消毒:

a) 对不耐热感染性织物宜选择在预洗环节同时作消毒处理(水温可控制 40℃~50℃),或者先浸泡消毒再进行预洗。

b) 应根据感染性织物使用对象、使用功能、织物面料和污渍性质、污染程度不同,对已知污染病原体的,按照 GB 19193 GB 27953 规定,在封闭状态下选择下列适宜消毒方法进行处理:

1) 对被亲脂病毒、细菌繁殖体病原体污染的感染性织物,可使用 500mg/L1000mg/L 的含氯(溴)消毒剂或 250mg/L500mg/L 的二氧化氯消毒剂或 1000mg/L2000mg/L 的复合

季铵盐类消毒剂或相当剂量的其他消毒剂,洗涤消毒应不少于 30min;也可选用煮沸消毒(100℃,时间≥15min)和蒸汽消毒(100℃,时间 15min30min)等湿热消毒方法;

2) 对被真菌、分枝杆菌、亲水病毒、经血传播病原体污染的感染性织物,可使用 1000 mg/L2000 mg/L 的含氯(溴)消毒剂或 500mg/L1000mg/L 的二氧化氯消毒剂或相当剂量的其他消毒剂,洗涤消毒应不少于 30min

3) 对被细菌芽孢病原体污染的感染性织物,可使用 2000mg/L5000mg/L 的含氯(溴)消毒剂或 1000mg/L2000mg/L 的二氧化氯消毒剂或相当剂量的其他消毒剂,洗涤消毒应不少于 60min

4) 对被朊粒(朊病毒)、气性坏疽、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感染性织物,应参照 WS/T 367 规定的消毒方法进行处理;

5) 对有肉眼可见体液(血液、组织液等)、分泌物(不包括汗液)和排泄物等污渍的感染性织物,应加大消毒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消毒时间,在封闭状态下进行洗涤消毒。

c) 对未知污染病原体的感染性织物消毒处理,可参照附录 A.2.3.3 b3)执行。

 

A.2.4 主洗

主洗可分为热洗涤和冷洗涤两种洗涤方法。根据被洗涤医用织物的污染情况可加入碱、清洁剂或乳化剂、消毒洗涤原料。洗涤、消毒方法和程序应按下列要求选择进行:

a) 热洗涤方法:应采用高温(70℃~90℃)、低水位方式。对耐热的医用织物首选热洗涤方法。消毒温度 75℃,时间≥30min 或消毒温度 80℃,时间≥10min A0 值≥600;洗涤时间可在确保消毒时间基础上,根据医用织物污染程度的需要而延长;

b) 冷洗涤方法:应采用中温(40℃~60℃)、低水位方式。对不耐热的医用织物如受热易变形的特殊织物(化纤、羊毛类织物),应选用水温≤60℃的冷洗涤方法处理。若在该环节选择对感染性织物实施消毒处理的,具体方法应按附录 A.2.3.3 执行。

 

A.2.5 去污渍

A.2.5.1 局部的污渍处理应遵循“先干后湿,先碱后酸”的原则。

A.2.5.2 圆珠笔油、墨水等特别的污染可局部手洗去渍。

A.2.5.3 不能确定污渍种类时,其局部的污渍处理可采取下列程序:

a) 使用有机溶剂,如丙酮或酒精;

b) 使用洗涤剂;

c) 使用酸性溶液,如氟化氢钠、氟化氢氨;若为小块斑渍,可使用氢氯酸溶液;

d) 使用还原剂或脱色剂的温溶液(<40℃),如连二亚硫酸钠或亚硫酸氢钠;

e) 使用氧化剂,如次氯酸钠(液体漂白剂)或过氧化氢;

该洗涤程序应按顺序进行,每一步程序之间均应将被洗涤的织物充分过水。

 

A.2.6 漂洗

A.2.6.1 通过用水稀释的方法进行,为主洗去污的补充步骤。

A.2.6.2 宜采用高水位方式,一般温度为 65℃~70℃。

A.2.6.3 每次漂洗时间不应低于 3min,漂洗次数应不少于 3 次,并满足清洁织物相应的质量要求。

 

A.2.7 中和

对最后一次漂洗时的水应进行中和;此过程应投放适量的中和剂。中和方法:应采用中、低水位方式,一般温度为45℃~55℃,时间为3min5min;中和剂(包括中和酸剂、柔软剂等)的投放量可根据洗涤织物在脱水出机后用精密pH试纸测试水中的结果而定,pH偏高则加量,偏低则减量。中和后水中的pH应为5.86.5,以保证洗涤消毒后的清洁织物符合本标准7.1.2.2规定。

 

A.3 烘干与整理过程

A.3.1 医用织物洗涤后可按织物种类选择进行熨烫或烘干,烘干温度应不低于60℃。

A.3.2 洗涤后医用织物整理主要包括熨烫、修补、折叠、清点打包过程,其过程应严防洗涤后医用织物的二次污染。

A.3.3 为避免织物损伤和过度缩水,清洁织物若需熨烫,熨烫设备的温度不宜超过180℃。

A.3.4 烘干及其整理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控制,如烘干前应目测检查洗涤后的医用织物是否干净,发现有污渍时需重新进行洗涤等。

A.3.5 清洁织物应使用干燥、清洁、完好、无损的,有别于使用后医用织物文字或颜色标识的包装袋或包装容器盛装;可重复使用的包装袋或包装容器应在使用后按要求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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