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H (资料性)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H.1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中致肺组织纤维化等呼吸系统损害的粉尘危害的预防和控制,粉尘颗粒或气溶胶中同时存在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和生物因素危害的,应同时考虑相应的防毒、辐射防护和生物防护要求,对于可燃、爆炸性粉尘,相关预防控制措施应同时满足安全防护相关要求。 H.2 放散大量粉尘的厂房宜优选单层建筑设计。采取多层建筑厂房设计的,根据放散的粉尘物理特性、空气动力学特点和作业特点设置在底层或高层,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同时放散热与粉尘的生产过程宜布置于多层建筑高层,并采取防止粉尘向相邻层扩散的措施。 H.3 粉尘危害的预防控制首先应遵循工艺革新要求,采用消除、替代方法从源头上控制粉尘危害,其次按照
GBZ 1 要求合理设置总体布局和生产工艺布局,避免粉尘危害范围的扩大及交叉污染,之后采用工程控制、个体防护、管理控制和职业健康监测等措施。粉尘危害的综合治理可综合采取各种粉尘危害防控措施,具体可参考附录 F。 H.4 粉尘危害严重的工作场所辅助用室设置可参考 GBZ/T 193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和进出石棉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护要求。
参考文献 [1]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2] GB 3836.2 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3] GB 3836.4 爆炸性环境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4] GB 38452 手部防护 电离辐射及放射性污染物防护手套 [5] GBZ/T 298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