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粉尘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 340—2025)

2025-9-29 21:53|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94|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粉尘危害预防控制的总体原则、布局与建筑卫生学要求、工程控制、个体防护、职业健康监测、管理控制等防控措施,适用于工作场所中致肺组织纤维化等呼吸系统损害的粉尘危害的预防和控制。 ...


8.2.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管理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如下相应管理措施:

a) 书面形式告知从事粉尘作业的劳动者;

b) 上岗前存在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在岗劳动者存在其从事作业的职业禁忌证的应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c) 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d) 疑似职业病病人,安排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e) 发现新发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的,及时上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新发职业病的应同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f) 劳动者出现与粉尘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应对其所在岗位的粉尘危害风险及防护措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

8.2.4 职业健康监护评估

8.2.4.1 每三年开展一次职业健康监护评估。

8.2.4.2 职业健康监护评估应根据历年职业病危害监测资料、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等,分析劳动者健康损害和接触粉尘的关系,以及导致发生健康损害的原因,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做出总体评价。

8.2.4.3 预测健康损害的发展趋势,结合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监测结果、防护状况等,提出综合改进建议。

8.2.5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管理

8.2.5.1 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和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纳入职业卫生档案统一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8.2.5.2 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仅用于以保护劳动者个体和群体健康为目的的相关活动,应用时遵循医学资料保密性和安全性原则。

8.2.5.3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本人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9 管理控制

9.1 防治计划

制定粉尘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或将粉尘危害治理纳入用人单位总体职业病防治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落实责任人员。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应满足:

a) 识别、分析本单位存在的粉尘类别及其来源、健康危害,根据工作场所粉尘危害检测评价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最新结果,确定粉尘危害的场所、岗位和人群分布,评估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及防治重点;粉尘危害的识别与风险评估见附录 E

b) 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选择适宜的防控措施,见附录 F

c) 实施劳动者粉尘接触水平的监测和评价,根据监测结果进行作业分级管理;

d) 根据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差异,确定需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作业人员,并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

9.2 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

9.2.1 建立包括粉尘危害防治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最新要求及时更新。

9.2.2 制定粉尘作业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制定宜满足:

a) 内容上包括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三个环节,涵盖但不限于作业前准备、进入工作场所、作业启动及作业过程中防护、作业结束后清洁整理、离开作业场所等不同环节的要求;

b) 根据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作业流程上的具体防控措施,并兼顾粉尘作业的安全及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c) 作业岗位粉尘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变化的,应基于最新风险评估结果及时调整。

9.2.3 完善粉尘作业工作制度,根据粉尘危害职业健康风险和作业特点,优化粉尘作业工作时间等工作组织方式,以降低劳动者粉尘接触水平。

9.3 培训

9.3.1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职业卫生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b) 粉尘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c)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d)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9.3.2 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对从事接触 GBZ 2.1标注为 G1 或致敏性粉尘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3.3 劳动者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本单位粉尘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制度和粉尘作业岗位操作规程;

b) 劳动者作业岗位可能接触到的粉尘及其危害和防护要求;

c) 粉尘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d) 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方法和本单位相关管理要求。

9.4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9.4.1 存在粉尘危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并进行经常性维护。公告栏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粉尘危害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粉尘检测结果。

9.4.2 存在粉尘危害工作场所入口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注意防尘”和“注意通风”等警告标识;进出工作场所需佩戴防护用品的,应设置“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存在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粉尘的,应同时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和“戴防护眼镜”指令标识,存在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指令标识。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 GBZ 158 的要求。

9.4.3 存在 GBZ 2.1 标注为 G1 的粉尘的作业岗位,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粉尘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监测结果、检测时间及检测机构等。

9.4. 4 与从事粉尘作业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书面载明劳动者所在工作岗位、可能接触到的粉尘类别、职业禁忌证、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要求和有关待遇;因合同制式无法详细载明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转岗从事粉尘作业的,应按上述要求进行粉尘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劳动者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而接触的粉尘危害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告知。

9.5 职业卫生档案

9.5.1 将反映粉尘职业病危害防治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和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纳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满足相关管理要求。

9.5.2 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指定专门区域存放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9.5.3 职业卫生档案内容上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建档资料,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相关档案材料,粉尘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档案建设内容要求见附录 G

9.5.4 及时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9.5.5 按照法规要求向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等如实提供档案材料。

9.5.6 发生分立、合并、解散和破产等情形的,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档案材料。

 

10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H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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