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5)等3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2项修改单的公告(2025年 第6号)

2025-11-12 20:55|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499|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氨联苯、3-氨-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 ...


4.2

4.2.1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见表 2

2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Cd )

mg/kg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稻谷a除外)

谷物碾磨加工品[糙米、大米()除外]

稻谷a、糙米、大米()

 

0.1

0.1

0.2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

叶菜蔬菜

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芹菜除外)

芹菜、黄花菜

 

0.05

 

0.2

0.1

0.2

水果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

 

0.05

食用菌及其制品(香菇、羊肚菌、獐头菌、青头菌、鸡油菌、榛蘑、松茸、牛肝菌、鸡枞、多汁乳菇、松露、姬松茸、木耳、银耳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除外)

香菇及其制品

羊肚菌、獐头菌、青头菌、鸡油菌、榛蘑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

松茸、牛肝菌、鸡枞、多汁乳菇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

松露、姬松茸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

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

0.2

 

 

0.5

0.6

1.0

2.0

0.5(千重计)

豆类及其制品

豆类

 

0.2

坚果及籽类

花生

 

0.5

肉及肉制品(畜禽内脏及其制品除外)

畜禽肝脏及其制品

畜禽肾脏及其制品

0.1

0.5

1.0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鲜、冻水产动物

鱼类

甲壳类(海蟹、虾蛄除外)

海蟹、虾蛄

双壳贝类、腹足类、头足类、辣皮类

水产制品

鱼类罐头

其他鱼类制品

 

 

0.1

0.5

3.0

2.0(去除内脏)

 

0.2

0.1

蛋及蛋制品

0.05

调味品

食用盐

鱼类调味品

 

0.5

0.1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

饮用天然矿泉水

 

0.005 mg/I

0.003 mg/L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0.06

a稻谷以糙米计

4.2.2检验方法:包装饮用水按 GB 8538 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他食品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3.1 食品中汞限量指标见表3.

3食品中汞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Hg )mg/kg

总汞

甲基汞a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除外)

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金枪鱼、金目、枪鱼、鲨鱼及以上鱼类的制品除外)

金枪鱼及其制品

金目鲷及其制品

枪鱼及其制品

鲨鱼及其制品

 

0.5

1.0

 

1.2

1.5

1.7

1.6

谷物及其制品

稻谷b、糙米、大米()、玉米、玉米粉、玉米楼()、小麦、小麦粉

 

0.02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

 

0.02

 

食用菌及其制品(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除外)

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

0.1

0.1(干重计)

肉及肉制品

肉类

 

0.05

 

乳及乳制品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

 

0.01

 

蛋及蛋制品

鲜蛋

 

0.05

 

调味品

食用盐

 

0.1

 

饮料类

饮用天然矿泉水

 

0.001 mg/I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0.02

 

:“—”指无相应限量要求。

a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

b稻谷以糙米计

4.3.2检验方法:饮用天然矿泉水按 GB 8538 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他食品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4.4.1食品中砷限量指标见表 4

4食品中砷限虽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As )mg/kg

总砷

无机砷a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稻谷b除外)

稻谷b

谷物碾磨加工品[糙米、大米()除外]

糙米

大米()

 

0.5

0.5

 

0.35

0.35

0.2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除外)

鱼类及其制品

0.5

0.1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

 

0.5

 

食用菌及其制品(松茸及其制品、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除外)

松茸及其制品

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

0.5

0.8

0.5(干重计)

肉及肉制品

0.05

乳及乳制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

乳粉和调制乳粉

 

0.1

0.5

 

油脂及其制品(鱼油及其制品、磷虾油及其制品除外)

鱼油及其制品、磷虾油及其制品

0.1

0.1

调味品(水产调味品、复合调味料和香辛料类除外)

水产调味品(鱼类调味品除外)

鱼类调味品

复合调味料

0.5

0.5

0.1

0.1

食糖及淀粉糖

0.5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

 

0.01 mg/L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

 

0.5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

添加藻类的产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

辅食营养补充品

运动营养食品

固态、半固态或粉状

液态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0.5

 

0.5

0.2

0.5

 

 

0.2

0.3

0.1

0.3

:“—”指无相应限量要求。

a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

b稻谷以糙米计

 

4.4.2检验方法:包装饮用水按 GB 8538 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他食品按 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4.2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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