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

2025-12-5 12:29| 发布者: 宝尤好| 查看: 349| 评论: 0

摘要: 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决定》《关于修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市监总局制定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

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47)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现予公告,自202512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51129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

 

一、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amr.gov.cn)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网站(www.cfe-samr.org.cn)进入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系统,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并打印国产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见附件 1)、进口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见附件 2)。

(二)申请人应当在注册申请书后附上相关申请材料,按照注册申请书中列明的“所附材料”顺序排列。整套申请材料应有详细的材料目录,目录作为申请材料首页。

(三)整套申请材料应当装订成册,每项材料应有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材料名称。各项材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材料名称或该项材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

(四)申请材料使用 A4 规格纸张打印(中文用宋体且不得小于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 12 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五)除注册申请书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请材料应逐页或骑缝加盖申请人公章或印章,境外申请人无公章或印章的,应加盖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境内代理机构公章或印章,公章或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加盖的公章或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有法律力。

(六)申请材料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应当与申请人主体资质文件中相关信息一致,申请材料中同一内容(如申请人名称、地址、产品名称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加盖的公章或印章应与申请人名称一致(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境内代理机构除外)。

(七)申请人主体资质材料、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检验报告、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有关文件等申请材料中的外文,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文参考文献(技术文件)中的摘要、关键词及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有关部分的内容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国人名、地址除外)。申请人应当确保译本的真实性、准确性与一致性。

(八)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应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审评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和内容,将有关项目修改后的完整材料逐项顺序提交,并附《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审评意见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九)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1 份、复印件 2 份和电子版本;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提供补正材料原件 1 份、复印件 2 份和电子版本。复印件和电子版本由原件制作,其内容应当与原件一致,并保持完整、清晰。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项申请材料应逐页或骑缝加盖公章或印章后,扫描成电子版上传至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系统。

 

二、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

(一)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

1.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

2. 申请人主体资质文件;

3. 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

4. 产品配方;

5. 产品配方研发与论证报告;

6. 生产工艺说明;

7. 产品检验报告;

8. 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材料;

9. 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二)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1. 注册申请书

1)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申请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液态乳还可标注英文名称,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

2)商品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应包含下列内容:

①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

②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③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增强免疫力、调节肠道菌群等保健作用;

④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保护肠道等功能;

⑤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⑥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⑦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同一系列不同适用月龄的产品,其商品名称应相同或相似。

3)根据产品适用月龄,通用名称应为“婴儿配方液态乳(奶)(06 月龄,1 段)”、“较大婴儿配方液态乳(奶)(612月龄,2 段)”、“幼儿配方液态乳(奶)(1236 月龄,3 段)”。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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