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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25年第55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版)》的公告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版)》,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2月23日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 版)》(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应当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和酶制剂。 第四条 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是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类别编号 3201,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其他。 酸度调节剂,是指用以维持或改变食品酸碱度的物质。 抗结剂,是指用于防止颗粒或粉状食品聚集结块,保持其松散或自由流动的物质。 消泡剂,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降低表面张力,消除泡沫的物质。 抗氧化剂,是指能防止或延缓油脂或食品成分氧化分解、变质,提高食品稳定性的物质。 漂白剂,是指能够破坏、抑制食品的发色因素,使其褪色或使食品免于褐变的物质。 膨松剂,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加入的,能使产品发起形成致密多孔组织,从而使制品具有膨松、柔软或酥脆的物质。 着色剂,是指使食品赋予色泽和改善食品色泽的物质。 护色剂,是指能与肉及肉制品中呈色物质作用,使之在食品加工、保藏等过程中不致被分解、破坏,呈现良好色泽的物质。 乳化剂,是指能改善乳化体中各种构成相之间的表面张力,形成均匀分散体或乳化体的物质。 增味剂,是指补充或增强食品原有风味的物质。 面粉处理剂,是指促进面粉的熟化和提高制品质量的物质。 被膜剂,是指涂抹于食品外表,起保质、保鲜、上光、防止水分蒸发等作用的物质。 水分保持剂,是指有助于保持食品中水分而加入的物质。 防腐剂,是指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品储存期的物质。 稳定剂和凝固剂,是指使食品结构稳定或使食品组织结构不 变,增强黏性固形物的物质。甜味剂,是指赋予食品甜味的物质。 增稠剂,是指可以提高食品的黏稠度或形成凝胶,从而改变食品的物理性状,赋予食品黏润、适宜的口感,并兼有乳化、稳定或使呈悬浮状态作用的物质。 食品用香料,是指添加到食品产品中以产生香味、修饰香味或提高香味的物质,包括食用天然香味物质、食用天然香味复合物、食品用合成香料、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烟熏食用香味料,一般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是指有助于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等。 其他,是指上述功能类别中不能涵盖的发挥其他功能的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 第五条 食品用香精,是指由食品用香料与食品用香精辅料组成的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调配混合物(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也不包括增味剂)。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或不含食品用香精辅料;通常不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食品加工。食品用香精生产许可类别编号 3202。 第六条 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类别编号 3203。 第七条 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指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许可类别编号 3204。 第八条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又名胶基、胶姆糖基础剂,是指以橡胶和/或树脂等胶基配料经配合制成的用于胶基糖果生产,使胶基糖果具有咀嚼性和/或起泡性,不以营养为目的的基础剂物质。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生产许可类别编号 3205。 第九条 酶制剂,是指由动物或植物的可食或非可食部分直接提取,或由传统选育或经基因重组技术得到的微生物(包括但不限于细菌、放线菌、真菌菌种)发酵、提取制得,或再经进一步纯化、制剂化等工艺制得的(可含有一个或多个活性酶组分),用于食品工业,具有特殊催化活性的制剂产品。酶制剂生产许可类别编号 3206。 第十条 下列食品添加剂允许分装: (一)碳酸钠、碳酸氢钠; (二)已取得食品用香料或食品用香精生产许可的企业,可申请分装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的食品用香料;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其他可以分装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一条 本《细则》引用的标准、文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版本(包括标准修改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