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申请人主体资质文件 (1)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2)产品名称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申请人合法有效的主体登记文件复印件。 (4)商品名称含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国家商标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使用范围应符合要求。商标注册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应提供申请人可合法使用该商标的材料。 (5)申请进口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的,还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①由境外申请人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提交《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②境外申请人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中文译本,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请注册的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及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方应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3. 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 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品种、等级和质量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规定。 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号和(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名称。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以牛(羊)乳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所使用生乳的微生物及体细胞数限量、生产 0—6 月龄产品所使用乳清(蛋白)粉(液)的灰分应符合《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牛(羊)乳、乳清(蛋白)粉(液)等原料质量标准的控制指标应包含嗜热需氧芽孢菌。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设备清洗用水、制冰和蒸汽用水等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相关规定;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还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得(如去离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至少应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中饮用纯净水的要求,确保满足产品质量和工艺的要求。 配方中使用羊乳来源蛋白原料的,应提供保证生乳为羊乳来源的控制措施,以及相关乳清(蛋白)原料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报告。 4. 产品配方 (1)配方组成 ①按照加入量递减顺序列出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入量不超过 2%的配料可不按递减顺序排列。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添加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以外的其他物质。 ②使用复合配料和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在配方组成中标示复合配料和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递减顺序逐一标示复合配料和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组成成分,加入量不超过 2%的配料可不按递减顺序排列。食用植物油应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具体的品种名称。 ③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在配方组成中标明使用的生乳、乳清(蛋白)粉(液)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 (2)配方用量表 ①配方用量表按制成每 1000kg(千克)或每 1000L(升)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所用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量计算。应当与试制样品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实际投料量一致,不得以百分比标示。在原料种类不变、符合配料表顺序和营养成分含量要求的条件下,实际生产时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允许有一定范围内合理的波动或调整。 ②配方用量表应当列出使用的全部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的名称和用量。加入的水应当在配方用量表中列出。对于复合配料和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提供复合配料、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用量及其各组成成分(包括包埋壁材)的用量,复合配料、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用量与其各组成成分的用量总和需一致。标签配料表中标示的配料均应在配方用量表中列出。 (3)营养成分表 ①营养成分应当按照在每 100kJ 和每 100mL 中的含量标示。 ②营养成分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规定的顺序列出。GB 10765、GB 10766 和 GB 10767 规定之外的,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等规定的顺序列出,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表 1 举例婴儿配方液态乳营养成分表格式: 表 1 营养成分表
③营养成分的名称、标示单位应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标示一致。 (4)配料表 标签配料表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标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