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实际情况,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实施有效防控,并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开展检查验证,必要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三十五条 建立并执行原料、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原料采购管理要求 1. 采购的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应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 采购进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并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3. 发酵用菌种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附有检验合格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等。 4.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供应商管理要求 1. 应当定期对主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供应商进行评价、考核,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 2. 对供应商的审核应当至少包括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 (三)原料、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要求 1. 应当制定原料、食品相关产品验收标准,根据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特性、风险因素等确定各类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验收要求。对原料纯度明显影响成品质量的(如着色剂等),应当严格控制原料中杂质含量。 2. 应当查验供应商的证明材料,对采购的原料、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验收,逐批登记,详细记录供应商及原料、食品相关产品信息,保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可追溯。 第三十六条 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全过程进行控制,确保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 (一)原料领用、称量、投料管理 1. 建立并执行原料、食品相关产品领用制度,保证领用(出库)品种、数量准确,记录及时完整。 2. 建立并执行原料称量记录制度,保证原料种类、数量与产品配方要求一致。 3. 建立并执行投料核对制度,投料前对原料名称、数量等信息进行复核,加工前宜进行感官检验,必要时应当进行实验室检验,并按照工艺文件规定的投料顺序进行投料。 4.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投料过程精准控制。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控制 1. 建立并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和控制制度,制定工艺文件,明确关键工艺技术参数的控制和记录要求。 (1)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情况,明确但不限于化学反应、分离、干燥、压缩、液化、精馏、纯化、粉碎、提取、发酵、酶处理、杀菌等操作规程和过程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对过程产品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验和(或)监控。 (2)植物性原料采摘、动物性原料捕捞和屠宰后应当根据工艺需要及时进行处理和贮存,避免腐败变质。 (3)冷冻原料解冻时,应当控制解冻条件,防止原料腐败变质。 2. 应当确保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的工艺路线组织生产。 (三)商品化产品的生产 商品化食品添加剂产品应当按照相应的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规定进行生产,标准未规定有商品化产品形式的不得生产。 (四)清场 建立并执行清场制度,每批产品生产结束后应当按要求进行清场,并对清场情况进行验收,确保食品添加剂不受污染。确需共线生产的,应当明确清洁消毒要求,在产品切换时对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进行清洁,必要时应进行消毒,并验证清洁消毒效果,确保食品添加剂不受污染。 (五)致敏物质管理 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致敏物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预防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致敏物质交叉污染。 第三十七条 建立并执行清洁消毒制度。应当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选择适合的洗涤剂、消毒剂,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并执行清洁消毒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等清洁卫生。 洗涤剂、消毒剂的配制、使用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原料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及检验记录、产品留样管理要求。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对所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检验记录、产品留样妥善保存。 (一)自行检验。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每年至少对所检项目进行 1 次检验能力验证。使用快速检测方法的,应当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当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显示异常时,应当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二)委托检验。不能自行检验的,企业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妥善保存检验报告。 (三)检验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在线检测项目和自动检验项目的记录应当有数据采集和保存记录。 (四)产品留样。企业应当按规定保存每批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留样间应当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复检要求,产品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对过期的产品留样进行科学处置,如实、完整记录留样及处置信息。 无法以最小销售包装形式留样的产品,留样方式由企业自行确定,留样应当加贴可用于追溯的标签。 第三十九条 建立并执行产品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根据产品的特点和卫生要求,选择适宜的运输条件,明确产品交付相关要求。 属于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等对运输和交付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料采购与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企业应当合理设定产品批次,建立批生产记录,如实记录投料的原料名称、投料数量、产品批号、投料日期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企业应当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规定自查频次。 自查内容应当包括原料进货查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人员管理情况、检验管理情况、记录及文件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添加剂产品召回制度。对在验收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企业应当采取标示、贮存和处置措施。不合格品应当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如实、完整记录不合格品保存和处理情况。 企业应当对召回的食品添加剂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置、销毁等措施,如实记录召回和处置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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