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空气收集器 air sampler 从空气中分离和(或)采集化学物质的装置。 [来源:ISO 18158—2016,2.2.2.1] 3.4采样效率 sampling efficiency 空气收集器在稳定空气中采集到的空气样品中待测化学物质的量占该空气样品中待测化学物质总量的百分比。 [来源:GBZ/T 224—2010,6.2.17,有修改] 3.5采样流量 sampling air flow 空气收集器在采集待测空气样品过程中,单位时间通过空气收集器的气体体积。 [来源:GBZ/T 224—2010,6.2.9,有修改] 3.6穿透 breakthrough 空气收集器在采集待测空气样品过程中,在一定的温度、湿度和流量条件下,通过空气收集器的空气中待测化学物质的量达到该待测空气样品中待测化学物质量的5%。 [来源:GBZ/T 224—2010,6.2.19,有修改] 3.7穿透容量 breakthrough capacity 空气收集器在采集待测空气样品过程中,发生穿透时所采集待测化学物质的量。 [来源:GBZ/T 224—2010,6.2.20,有修改] 3.8吸附(负载、吸收)容量 adsorption capacity 空气收集器在采集待测空气样品时,容许采集待测化学物质的最大量。 [来源:GBZ/T 224—2010,6.2.16,有修改] 3.9解吸效率 desorption efficiency 固体吸附剂管在采用溶剂解吸或热解吸方法进行样品预处理时,解吸溶剂或解吸气体中获得待测化学物质的量占该固体吸附剂管中待测化学物质总量的百分比。 [来源:GBZ/T 224—2010,6.2.24,有修改] 3.10洗脱效率 elution efficiency 滤料采用溶剂洗脱方法进行预处理时,溶剂洗脱液中获得待测化学物质的量占该滤料上待测化学物质总量的百分比。 [来源:GBZ/T 224—2010,6.2.26,有修改] 3.11消解效率 digestion efficiency 样品采用消解方法进行预处理时,消解液中获得待测化学物质的量占该样品上待测化学物质总量的百分比。 3.12最小采样体积 minimum sampling volume 空气样品采集时,为满足职业接触评估对测定的要求,根据待测化学物质测定方法的定量下限和样品预处理后定容体积,空气收集器需要采集待测空气样品的最小体积。 [来源:GBZ/T 224—2010,6.2.11,有修改] 3.13最大采样体积 maximum sampling volume 空气收集器在满足采样效率和采样稳定性条件下,可以采集空气样品的最大体积。 3.14方法检出限 method detection limit;MDL 空气收集器样品经过方法分析,置信水平在90%,方法能够定性检出待测化学物质的最小量。 [来源:GBZ/T 224—2010,6.1.6,有修改] 3.15方法定量下限 method quantitative limit;MQL 空气收集器样品经过方法分析,当测定结果正确度为 75 %~125 %,置信水平在 90%,方法能够准确定量测定待测化学物质的最小量。 [来源:GBZ/T 224—2010,6.1.7,有修改] 3.16方法最低定量浓度 minimum quantitation concentration 空气收集器采集一定体积的待测空气样品,根据方法定量下限,能够准确定量测定空气样品中待测化学物质的最低浓度。 [来源:GBZ/T 224—2010,6.1.9,有修改] 3.17方法准确度 method accuracy 测定方法测量的测得值与其真值间的一致程度。 [来源:GB/T 6379.1—2004,3.6,有修改] 3.18方法正确度 method correctness 多次重复测量所得量值的平均值与一个参考量值间的一致程度。 [来源:GB/T 6379.1—2004,3.7,有修改] 3.19方法精密度 method precision 在规定条件下,对同一或类似被测定对象重复测量所得量值间的一致程度。分为批内精密度(也称重复性,在一组重复性测量条件下获得的测量精密度)和批间精密度(也称再现性,在再现性测量条件下获得的测量精密度)。 [来源:GB/T 27417—2017,3.15,有修改] 3.20方法不确定度 method uncertainty 根据测定方法所用到的信息,表征赋予被测量量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非负参数。此参数可以是标准差或其倍数,或是说明了置信区间的半宽度。 [来源:WS/T 10011.1—2023,4.43,有修改] 3.21样品保存期 sample holding time 在指定的运输和储存条件下,样品中待测化学物质的量能够保持稳定(下降率≤10%)的期限。 [来源:GBZ/T 295—2017,3.22,有修改] 3.22方法确认 method validation 实验室通过试验,提供客观有效证据证明特定测定方法满足预期的用途。 [来源:GB/T 27417—2017,3.1] 3.23方法验证 method verification 实验室通过核查,提供客观有效证据证明满足测定方法规定的要求。 [来源:GB/T 27417—2017,3.2] 4 基本原则 4.1 在遵循 GB/T 20001.4 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化学物质测定方法标准。 4.2 化学物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制定或修订测定方法标准: a) GBZ 2.1中有职业接触限值,无测定方法标准的,或现标准方法不满足限值要求及技术指标存在问题的; b) 已列入职业接触限值制定计划的; c) 在生产过程中该化学物质已对职业人群健康造成危害的; d) 在生产过程中该化学物质具有一定的职业接触人群,毒理学实验和研究资料显示该化学物质可能对人造成危害的; e) 有应急检测需求的。 4.3 根据化学物质的理化性质、在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存在状态以及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等制定测定方法,并满足职业接触限值或预期职业接触限值对测定方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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