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近视防治指南、斜视和弱视诊疗指南(2026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6〕237号) 附件 2
斜视诊疗指南(2026 年版)
斜视是导致儿童视觉发育障碍的常见眼病。早期治疗斜视可以有效矫正眼位、恢复外观,促进视力发育和双眼视觉功能的建立,减轻斜视相关心理社会负担,提高患者生活质量。为规范斜视的诊断治疗,制定本指南。
一、斜视的基本检查 (一)询问病史 应询问斜视起病或被发现的时间、发病形式、发病规律(恒定性/间歇性)、是否伴复视、异常头位、斜视在不同注视距离(远/近)时的变化、斜视频率及控制能力。儿童患者需了解有无相关的发病诱因,包括母亲妊娠史、是否早产、难产、出生窒息或低出生体重等。获得性或非共同性斜视需重点询问发热、外伤、颅脑或眼眶疾病、甲状腺疾病、糖尿病、高度近视、全身用药及相关诱因。还应了解既往屈光矫正、弱视治疗、近距离用眼情况、双眼视觉训练及斜视手术史,并询问家族史。 (二)视力与屈光检查 应分别检查裸眼及矫正远、近视力。儿童可根据年龄和配合程度选择 E 字视力表、儿童图形视力表或其他标准化视力检查方法。无法配合视力表检查的婴幼儿,可应用瞬目反射、红球试验和单眼遮盖厌恶试验等进行定性评估。眼球震颤患者检查单眼视力时,可在非检查眼前加高度正球镜进行雾视,以尽量减少隐性眼震影响;伴异常头位者应分别记录偏斜头位和头位正位时的视力。 儿童斜视患者应进行睫状肌麻痹验光。6 岁以上且不伴内斜视的儿童,初次验光可选用 1.0%环喷托酯滴眼液,若检出残余调节较多或屈光度数不稳定,应改用 1.0%阿托品眼膏或凝胶充分麻痹睫状肌后再次验光。对于内斜视患儿,一般采用 1%阿托品眼膏或凝胶充分麻痹睫状肌后验光;12 岁及以上、无调节相关内斜视及调节功能异常者,可酌情使用复方托吡卡胺进行散瞳验光。所有患者均应常规行外眼、眼前节、眼底及眼压检查,排除器质性病变对诊断和治疗决策的影响。
二、斜视的专科检查 (一)眼球运动功能检查 眼位检查应包括遮盖-去遮盖试验、交替遮盖试验、三棱镜交替遮盖试验和角膜映光法。三棱镜交替遮盖试验是临床常用的定量测量斜视度的方法;角膜映光法和 Krimsky 法适用于低龄、不配合、单眼视力差或伴有严重眼球运动障碍患者。测量视近斜视度时应使用调节性注视视标,测量视远斜视度时宜使用 5 m 或 6 m 远距视标。 诊断眼位检查应记录原在位、水平、垂直及斜向注视时的斜视度和眼球运动情况,以明确共同性或非共同性斜视的诊断,辨识受累肌肉,并为手术设计提供依据。通过观察上、下注视时斜视度变化,以判断是否存在 A-V 型斜视。检查应分别评估双眼共同运动和单眼各方向运动。对怀疑有麻痹性或限制性斜视者,应酌情行主动收缩试验和被动牵拉试验;必要时行眼眶或颅脑影像学检查,以排除器质性病变。 (二)双眼视觉功能检查 双眼视觉功能检查可根据年龄和配合程度,选择 Worth四点灯试验、Bagolini 线状镜检查、同视机及远/近立体视检查等。Worth 四点灯试验可用于鉴别中心或周边融合、单眼抑制及复视;Bagolini 线状镜检查能在接近自然视觉状态下评估双眼视功能,适用于配合度较好的患者;Titmus、TNO等图谱可用于近立体视评估,Randot 远立体视检查图、Frisby-Davis 远立体视检查图或同视机可用于远立体视评估。立体视觉功能的量化评估对斜视的诊疗决策及预后判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斜视的诊断与治疗原则 斜视诊断应综合病史、眼位、眼球运动、屈光状态、视力、双眼视觉功能及是否存在眼部或全身疾病。治疗目标包括改善眼位和外观,恢复或保护双眼视觉功能,治疗或预防弱视,消除复视和异常头位,进而改善生活质量。治疗前应优先矫正屈光不正和治疗弱视。手术时机需综合斜视类型、斜视度稳定性、年龄、双眼视觉状态、复视症状及全身情况审慎决定。
(一)隐性斜视 隐性斜视是一种潜在的眼位偏斜,能在融合控制下保持双眼单视。分为外隐斜、内隐斜、上隐斜、旋转隐斜。 1.诊断 症状:易视疲劳。内隐斜较外隐斜更容易引发症状。 体征:交替遮盖时可见眼球移动。单眼遮盖去遮盖试验,注视眼始终保持不动,偏斜眼遮盖时出现眼位偏斜,去遮盖后即刻回至正位。 2.治疗 无症状者一般无需干预。儿童患者须行睫状肌麻痹验光。外隐斜的治疗包括矫正屈光不正、集合和融合功能训练,配镜原则:近视者予以足矫,远视低矫,散光足矫,以提升视力及融合性辐辏能力。内隐斜的治疗需经规范的散瞳验光后矫正屈光不正,配镜原则:远视予以足矫;近视在获得最佳矫正远视力的前提下给予最低度数配镜处方;散光或屈光参差,应予全矫。也可辅以分开训练,增加融合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