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总体原则 4.1 预防为主 4.1.1 优先选择有利于粉尘危害防治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及低职业病危害风险的原辅材料,禁止选用国家淘汰、禁止的落后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 4.1.2 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等要求,确保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控条件。 4.2 分类管理 根据粉尘性质、接触人群、接触浓度及健康风险,采取差别化防控措施。 4.3 综合治理 采取工程控制、个体防护、职业健康监测、管理控制等多种措施进行粉尘危害的防控。
5 布局与建筑卫生学要求 5.1 总体布局 5.1.1 存在粉尘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布置在生产区或辅助生产区;敞开或半敞开式的粉尘生产车间,宜布置在无粉尘危害车间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2 存在粉尘危害的车间周围,应选择滞尘效果好的乔、灌木等进行绿化并形成绿化带;在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应布置透风绿化带;在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应布置不透风绿化带。 5.1.3 粉尘作业车间办公室和控制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但不宜与粉尘作业场所相邻,并应满足采光、照明、通风及隔声等要求。 5.1.4 放散大量粉尘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布置在多层建筑的,根据粉尘性质和作业特点设置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5.1.5 含有粉尘的各类管道不宜从仪表控制室和劳动者经常停留或通过的辅助用室的空中或地下通过;若需通过时,应严格密闭,防止粉尘逸散至室内。 5.2 工艺和设备布局 5.2.1 工艺许可情况下,同一车间内可能产生粉尘危害的工艺设备,应与产生其他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艺设备分别布置,高危害风险的粉尘作业应与低风险的粉尘作业分别布置,必要时可采取隔断措施。 5.2.2 粉尘发生源应布置在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 5.3 建筑卫生学要求 5.3.1 粉尘作业车间墙壁和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5.3.2 在粉尘作业场所,应按粉尘性质和生产特点选择防水、防高温、防尘及防爆炸的适宜灯具与开关等设施,灯具防尘等级至少达到 GB/T 7000.1 规定的 IP6。 5.4 辅助用室 5.4.1 存在粉尘作业工作场所,应按照 GBZ 1 的要求设置休息室、盥洗室、浴室、更衣室及妇女卫生用室等辅助用室。 5.4.2 工作场所存在致敏性或 GBZ 2.1 标注为 G1 的粉尘作业的,宜在工作场所出入口处,或作业区域与非作业区域连接处设置辅助用室。辅助用室的设置与管理应满足: a) 工作场所入口处设置与工作场所相隔离的存衣室、更衣室,用于作业人员更换和存放服装、佩戴防护用品; b) 存衣室与防护用品佩戴室之间、防护用品佩戴室与作业区域间设置适当的缓冲区域; c) 石棉粉尘作业车间辅助用室的设置按照 GBZ/T 193 要求执行。
6 工程控制 6.1 粉尘工程控制基本要求 6.1.1 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源特性,设计并采用相应的粉尘危害工程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粉尘危害工程控制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同时保证满足安全与环保要求。 6.1.2 结合粉尘性质、粉尘逸散特性、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特点及常用粉尘危害工程控制措施适用情况(见表 A.1),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粉尘工程控制措施: a) 粉尘源头控制; b) 粉尘扩散控制; c) 抑制二次扬尘。 6.2 粉尘源头控制 6.2.1 尘源湿式作业 6.2.1.1 生产工艺和粉尘性质可采取湿式作业的,宜采取湿式作业方式,如湿式钻孔、湿式喷射混凝土、湿式破碎、水封爆破、煤层注水及湿法喷砂打磨等,从源头减少粉尘产生量。 6.2.1.2 通过防尘供水系统为湿式作业供水,供水管路应配备过滤、压力/流量调节等装置,供水水质、流量和压力等应满足防尘需求,且不影响生产产品品质。 6.2.1.3 可通过向湿式作业用水中添加润湿剂等化学添加剂,进一步减少粉尘产生量,选用的化学添加剂应无毒、无害。 6.2.2 尘源密闭隔绝 6.2.2.1 对产生粉尘的设备设施或作业点,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安全及操作维修等要求,采取密闭粉尘发生源的措施,或以围挡等方式进行隔离,配合局部通风排尘系统控制粉尘。 6.2.2.2 采用密闭罩封闭尘源,其风量或风速应足以将产生的粉尘吸走但不致将物料带走。密闭罩的设计应符合 GB/T 16758 和 GB/T 35077 中的相关要求。 6.2.2.3 当不能将尘源完全封闭时,可设置其他形式的排风罩,排风罩罩口应尽可能接近尘源,污染气流路线宜避开作业人员呼吸带高度。 6.3 粉尘扩散控制 6.3.1 通风排尘 6.3.1.1 通风方式应根据工作场所布局、生产工艺特点及安全环保要求等综合确定。 6.3.1.2 优先考虑设置适宜的局部通风排尘系统,局部通风排尘系统应符合 GB/T
16758 和 GB/T 35077相关要求,捕集的粉尘净化达标后室外高空排放。相邻的局部排风除尘装置,应合理布局,避免气流短路。 6.3.1.3 对于因生产条件限制、尘源不固定等不能采用局部通风排尘设施的,应采用全面通风设施;采用局部通风排尘设施后粉尘浓度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应辅以全面通风设施。全面通风风量应能使工作场所粉尘浓度符合卫生要求。 6.3.1.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a)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b)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c)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