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 喷雾降尘 6.3.2.1 喷雾降尘系统的选型与设计,应综合分析尘源强度、粉尘颗粒粒径、润湿特性、场所条件、安全要求及喷头的喷雾特性等因素确定。 6.3.2.2 喷头工作压力应大于 0.2 MPa,且喷放均匀。当环境条件易导致喷头堵塞时,宜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措施且不影响水雾喷放效果的喷头。 6.3.2.3 喷头布设方式和数量应根据待降尘区域面积、喷头特性等因素确定。喷头间距不宜大于水雾喷洒锥底圆直径,喷头射程和雾化角应能到达并覆盖待降尘区域。喷头参数定义与计算见附录 B。 6.3.2.4 喷头布设应尽量避免遮挡,与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水雾,无法避免时,应适当增设喷头予以补偿。 6.3.2.5 喷雾降尘系统用水水质应符合工业用水要求,若不符合,应在供水管路中增加过滤等前处理装置。严寒与寒冷地区,应采取适宜的防冻措施。腐蚀性环境下,应采取适宜的防腐蚀措施。 6.3.2.6 喷雾降尘系统供水/供气管路的设计应保证满足最不利点喷头的正常工作要求,具有自动控制功能。 6.3.2.7 喷雾降尘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必要时可添加润湿剂等化学添加剂,应优先选择无毒、无腐蚀性的润湿剂。 6.4 扬尘控制 6.4.1 可能产生粉尘危害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固体废物等,应在专门场所集中贮存,贮存场所应根据粉尘性质采取围挡、隔离、苫布覆盖及周边喷淋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及扩散污染;采用遮盖、洒水或喷淋措施达不到粉尘控制要求的,宜通过喷洒化学抑尘剂,固定粉尘颗粒,减少扬尘逸散。 6.4.2 输送粉体物料时,应采用不扬尘的运输工具,并在充分满足运输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转运环节和降低转运点落差。 6.4.3 运输粉体物料的非密闭式设备设施,应设有清扫器,宜采用负压清扫方式及时清除残余物料。 6.4.4 工作场所内宜配备洒水或冲洗设施并及时清扫逸散和积聚在地表或设备表面的粉尘,控制易积尘位置的二次扬尘。水力冲洗设施应设置足够的冲洗接口,保证冲洗水能到达所有应冲洗的部位,并配备完善的冲洗污水回收及处理系统。遇水爆炸性粉尘、工艺或建筑不允许水力冲洗时,宜设置负压吸尘装置或吸尘器等清洁装置。 6.4.5 存在粉尘危害作业的工作场所,应在每日作业结束后对作业用具、作业区域进行整理和清洁;清洁作业禁止使用高压吹扫,宜采取湿式清洁等措施,石棉粉尘等不适于湿式清洁的,宜选用真空吸尘器等方式清洁。 6.4.6 工作场所清洁后的粉尘应收集后集中处理,石棉粉尘等致癌性粉尘的废弃处置应满足
GB 18597等废弃物处置的相关要求。 6.5 除尘净化 6.5.1 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特点、场所条件及安全环保等要求,设计就地除尘系统、分散式除尘系统或集中除尘系统。除尘系统设计应符合 GB 50019 等相关除尘技术要求,含尘气体经除尘净化达到排放标准后室外高空排放。 6.5.2 不同湿度、不同温度的含尘气体,合用一个除尘系统时,应根据气体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并采取必要的预处理措施,以保证除尘效率和系统的稳定性。 6.5.3 根据工作场所粉尘类型及含尘气体特性等选择适宜的除尘器,可选用重力沉降室、惯性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湿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及电除尘器等,见表 A.2。 6.5.4 单级除尘器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应采用两级除尘或多级除尘。当气体含有大磨损颗粒时,应增加前级处理装置;具有特殊的温湿度变化时,应对除尘系统采取保温或加热措施。 6.5.5 除尘系统宜设定时或定压清灰系统,灰斗和管道内部等处的积尘定期清除。 6.6 防护设施运行管理 6.6.1 建立粉尘危害工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粉尘危害工程防护设施一览表、防护设施检测报告及检维修记录等。 6.6.2 定期测试和维护粉尘危害工程防护设施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检查维护的周期、项目、方法和判定标准,参照 WS/T 752 要求执行。 6.6.3 定期清理除尘设施中的粉尘,优先采用自动化设备。如需人工清理,应确保通风良好,操作者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使用适当的工具和设备以减少扬尘,将收集的粉尘放入封闭式容器中,并妥善处理或回收。除尘设施检维修前应先清理设施中的粉尘。 6.6.4 结合检测评价结果定期评估、分析粉尘作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及工程防护效果,防护效果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进行改造升级。
7 个体防护 7.1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与计划 7.1.1 制定符合本单位粉尘危害防控实际的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明确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岗位清单、类型、性能参数以及数量与更换周期等内容。 7.1.2 制定粉尘作业个体防护计划并实施,防护计划应至少包括个体防护管理范围,个体防护用品选择、使用和维护,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的培训教育,以及个体防护用品效果评估和改善等。 7.1.3 因工艺调整等原因导致粉尘作业及其风险改变的,应按照防护计划制定和实施的要求及时更新调整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2 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 7.2.1 根据工作场所劳动者接触粉尘理化性质、危害情况及粉尘浓度,依据 GBZ 2.1 等标准对劳动者接触粉尘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估,确定需要配备个体防护用品的劳动者。 7.2.2 依据 GB 39800.1、GB/T
18664、GB/T 29512 和 GB/T 24536 等标准要求,结合粉尘危害程度分析结果,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防护部位、防护功能、适用范围和防护装备对使用者的适合性、其他危害因素需配备个体防护用品的协调性等要求,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呼吸、眼面和躯干等防护用品,并符合GB 2626、GB 30864、GB/T
23465 和 GB 24539 等标准要求。选择的个体防护用品应与其他个体防护用品相兼容。具体配备要求见附录 C。 7.2.3 定期评估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确保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满足粉尘防护要求和持续改进。 7.2.4 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粉尘性质和浓度等发生改变时,应自行开展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粉尘危害作业风险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适宜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防护用品配备管理。 7.3 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与更换 7.3.1 结合粉尘危害程度、个体防护用品的性能和判废标准,以及粉尘防护用品实际使用情况,确定适宜的粉尘防护用品发放数量和更换周期。 7.3.2 个体防护用品应保存在清洁、干燥、无油污、无阳光直射和无腐蚀性气体的地方。不经常使用时,宜将其放入密封袋内储存,并避免面罩变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