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3 根据以下要求使用和更换呼吸防护用品: a) 当使用中出现咳嗽、憋闷、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有害环境并检查呼吸防护用品,确定并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进入有害环境;若无故障存在,应更换有效的过滤元件; b) 若呼吸防护用品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过滤元件,如双过滤盒,应同时更换; c) 若新过滤元件在某种场合迅速失效,应重新评价所选过滤元件的适用性; d) 防尘过滤元件的使用寿命受颗粒物浓度、使用者呼吸频率、过滤元件规格及环境条件的影响。随颗粒物在过滤元件上的富集,呼吸阻力将逐渐增加以致不能使用。当下述情况出现时,应更换过滤元件: ——使用自吸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人员感觉呼吸阻力明显增加时; ——使用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人员确认电池电量正常,而送风量低于制造商规定的最低限值或过滤元件负载指示报警时。 e) 不允许使用者自行重新装填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的吸附过滤材料,也不允许采取任何方法自行延长已经失效的过滤元件的使用寿命; f) 当呼吸器或过滤元件等呼吸防护用品部件出现破损或变形,应重新评估呼吸器及过滤元件的有效性或更换新的呼吸防护用品; g) 制造商在使用说明中列出的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况。 8 职业健康监测 8.1 职业病危害监测 8.1.1 监测计划制定 8.1.1.1 根据工作场所粉尘既往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等情况,制定本单位年度粉尘危害监测计划,并纳入粉尘危害防治计划。监测计划内容至少包括监测类别、监测范围、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 8.1.1.2 粉尘危害监测范围应满足: a) 日常监测范围至少包括 GBZ 2.1 标注为
G1 和(或)致敏性粉尘的作业岗位/场所,以及其他既往检测结果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粉尘作业岗位/场所; b) 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产生粉尘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 8.1.1.3 粉尘浓度水平超过 10%职业接触限值的,可依据检测和评价结果确定定期检测和日常监测频次(见表 1)。 表 1 粉尘危害监测频次
8.1.1.4 因工艺、技术、材料、设备变化或工程防护状况改变等,导致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变化 的,应根据检测和评价结果及时调整监测计划。 8.1.2 监测实施 8.1.2.1 按照监测计划开展粉尘危害监测,并纳入本单位整体监测工作实施。 8.1.2.2 自主开展日常监测,可采用现场直读检测设备、在线监测设备或符合 GBZ/T
192.1、GBZ/T192.2、GBZ/T 192.4、GBZ/T 192.5、GBZ/T 192.6 规定的检测设备。 8.1.2.3 不具备粉尘危害日常监测能力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日常监测。 8.1.2.4 粉尘危害定期检测与评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 GBZ
159 采样并结合粉尘性质按照 GBZ/T 192.1、GBZ/T
192.2、GBZ/T 192.4、GBZ/T 192.5、GBZ/T 192.6 的要求实施。 8.1.3 监测结果评价和应用 8.1.3.1 按照职业病危害告知的规定和本标准要求,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公布粉尘作业检测和评价结果、检测单位和日期。 8.1.3.2 根据粉尘监测结果与既往监测结果对比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a) 粉尘浓度未显著增高且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的,保持工作场所粉尘危害工程防护设施稳定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b) 粉尘浓度未显著增高但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的,应从生产工艺、产品及原辅材料、设备密闭性、作业方式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方面查找原因,并采取持续改进措施。 c) 粉尘浓度显著增高且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的,应开展详细调查,从生产工艺、产品及原辅材料、设备密闭性、作业方式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及监测设备等方面查找原因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评估,并根据检测评价结果改进工程控制、个体防护和管理控制。 8.1.3.3 根据监测结果和评价分析报告,策划制定年度监测计划与实施方案。 8.2 职业健康监护 8.2.1 职业健康检查计划 8.2.1.1 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应满足: a) 确定职业健康检查人群,识别本单位存在的粉尘危害,确定需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岗位、人员; b) 确定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具体要求见附录 D; c) 确定需接受离岗后健康检查的人员及检查项目,具体要求见附录 D; d) 确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实施程序、经费; e) 主要内容应包括拟实施健康检查人员一览表,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岗位)名称、接触到的粉尘名称、工龄及拟实施的健康检查类别等。 8.2.1.2 因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化或工程防护状况改变等,导致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变化的,应根据检测评价结果及时调整职业健康检查计划。 8.2.2 职业健康检查实施 8.2.2.1 按照职业健康检查计划组织从事粉尘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后健康检查。 8.2.2.2 粉尘作业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后健康检查的项目应满足 GBZ 188 要求; 8.2.2.3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劳动者离岗前 30 日内组织实施,离岗前 90 日内进行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或工程防护状况未发生改变的,可视为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8.2.2.4 职业健康检查应委托在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机构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满足粉尘作业职业健康检查要求。离岗后健康检查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