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记录控制要求 4.6.1应当建立记录控制程序。确保每一项实验室活动的技术记录包含结果、报告和其他足够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时识别影响测量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因素,并确保能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重复该活动,使记录规范、真实、完整、易获得和可追溯。应包括建立、收集(或汇总)、标识、保存(存储)、备份、归档、检索、借阅和处置等内容。采用信息化系统生成电子记录或者数据的,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考虑其储存、备份和安全性等方面。 4.6.2检验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原始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的记录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即时、可追溯,记录应当符合信息足够的原则,一般应当包含质量管理记录、检验活动记录、使用方法记录等相关信息。记录应具有溯源性、原始性、充分性、重现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易于检索。 4.7自检依据 4.7.1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据拟申报注册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4.7.2应制定相关程序,对检验方法进行选择、验证或者确认,以保证所用方法能够满足检验用途,并保留相关记录。检验方法的制定应当与相应的性能指标相适应,优先考虑采用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或者公认的检验方法。 4.7.3检验方法应当进行验证或者确认,确保检验具有可重复性和可操作性。 方法确认记录应包括:确认程序、要求的详细说明、方法性能的特性确定、获得的结果、方法有效性声明及与检验用途适用性的详述。 (1)标准方法和确认过的非标准方法,在使用前须进行验证,验证应按照新项目评审程序开展,并保留记录。 (2)注册申请人应制定新项目评审程序,以保证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满足新项目的要求。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对标准方法进行研究,并培训相关人员; ②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资源,确认所需的设备在校准有效期内,且符合标准方法要求; ③按照标准方法进行检验,出具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验证过程中不仅需要识别相应的人员、设施和环境、设备等是否具备能力,还应通过试验证明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如精密度、线性范围、检出限和定量限等方法特性指标,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间比对; ④必要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 ⑤给出结论和分析。 (3)注册申请人采用非标准方法时,应当进行确认。任何对标准方法进行的修改(包括超出适用的预定范围、采用分析性能更佳的替代技术等)或使用超出标准适用范围的方法时,应按照非标准方法进行确认,并制定成内部的技术文件。如适用,确认可包括检验样品的抽样、处置和运输程序。 (4)为了能持续满足预定要求,在非标准方法的制定过程中,注册申请人应定期进行评审,以确定持续满足实验室需求,如果评审发现不能满足预定要求时,注册申请人应对开发计划和方案进行变更。 (5)用于确认的方法一般采用但不局限于以下六种之一或其组合: ①使用参考标准或标准物质进行校准或评估偏倚和精密度; ②对影响结果的因素进行系统性评审; ③通过改变控制检验方法的稳健度,如培养箱温度、加样体积等; ④与其他已确认的方法进行结果比对; ⑤实验室间比对; ⑥根据对方法原理的理解以及抽样或检验方法的实践经验评定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 对检测方法确认时应重点关注方法性能特性,包括但不限于:测量范围、准确度、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检出限、定量限、方法的选择性、线性、重复性或复现性、抵御外部影响的稳健度或抵御来自样品或测试物基体干扰的交互灵敏度以及偏倚。 (6)注册申请人应对检测方法确认进行评价,评价主要针对非标准方法的性能特性,如:测量范围、准确度、结果的不确定度、检出限、方法的选择性、线性、重复性或复现性、抵御外来影响的稳健度或抵御来自样品基体干扰的交互灵敏度以及偏倚。 (7)方法的确认过程应形成“非标准方法确认报告”。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①使用的确认程序; ②规定的要求; ③确定的方法性能特性; ④获得的结果; ⑤方法有效性声明,并详述与预期用途的适宜性。 4.7.4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验方法中还应当明确说明采用的参考品/标准品、质控品、样本制备方法、使用的试剂批次和数量、试验次数、计算方法等。 4.8其他事项 4.8.1委托生产的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注册自检,并由注册申请人出具相应自检报告。受托生产企业不应将注册自检项目委托第三方开展。受托生产企业自检能力应当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及本指南中的相关要求。 (1)核查注册自检报告是否由注册申请人出具并符合签章有关要求,是否涵盖了注册申报所需的所有检验项目,委托自检项目是否附有检验报告。 (2)核查注册申请人是否在委托检验协议(或委托生产的质量协议等)中明确双方对注册自检质量的责任和义务,是否把产品技术要求以及相关检验标准、检验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有效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审核报告是否覆盖产品注册委托自检相关内容。 (3)按照“四、检验能力要求”及附表相关规定对受托生产企业自检能力进行核查。 4.8.2境内注册申请人所在的境内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或者境外注册申请人所在的境外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通过境外政府或政府认可的相应实验室资质认证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的,经集团公司授权,可以由相应实验室为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检,由注册申请人出具相应自检报告。 (1)核查注册自检报告是否由注册申请人出具并符合签章有关要求,是否涵盖了注册申报所需的所有检验项目,委托自检项目是否附有检验报告。 (2)核查委托自检是否经过集团公司的授权。 (3)核查受托开展自检的实验室的资质和能力范围是否涵盖委托自检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