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申请人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样品管理程序,应根据产品特点规定取样方法、样本量、标识、储存条件等要求,确保样品在取样、分发、接收、储存、返回或者报废过程中受控,并保持相应状态。
(1)应有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或返还检验样品的管理程序,包括保护检验样品完整性的规定。在处置、运输、保存/等候、制备、校准、质控、检验等过程中,注意避免样品变质、污染、丢失或损坏,应遵守样品的储存要求。
(2)注册自检产品批次留样数量应能满足注册核查中随机抽查的要求。
(3)在登记注册自检样品时,应核对样品信息及其随附资料的完整性。应检查和记录样品的状态和外观。检查项目一般包括:标识、样品体积或数量、外观及包装、是否添加保存剂等。应查验样品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限及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条件。除非另有规定,应使用产品有效期在检验时限内的样品。
(4)样品核对无误登记后,应拍照记录样品及其信息,并按编号规则对其进行标识,样品标识应具有唯一性。
(5)样品标识一般应位于样品的易辨认位置,避免遮挡或易被剥离。
(6)样品储存所需的设施、环境条件和设备应与实验室所承担的工作量相匹配。样品储存库应卫生清洁、防火、防盗措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只有经授权或经批准的人员才能进入样品储存库。有特殊存储要求的样品,应按要求存储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如低温保存等),确保温湿度等符合样品存储要求,并予以监控和记录。特别要注意易变质样品、不互溶样品的储存和处理条件,对于易变质、有毒有害样品、易制毒样品、易燃易爆样品的储存条件应符合相关规定。对于有特殊储存环境要求的样品,应对其储存环境予以监控和记录。
(7)按样品的储存条件分类并按指定位置存放、标识清楚。
(8)应对留样及留样室的管理作出规定并记录。
(9)应记录留样期满样品的处理情况,应有处置程序和记录。
(10)样品在进行检验之前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传递。在进行检验之前应防止样品受到污染、腐蚀、机械破坏等。
(11)在样品检验传递过程中应仔细核对样品的唯一性标识。样品传递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样品的使用说明,避免受到非正常损坏。样品如遇意外损坏或丢失应立即上报。
(12)检验人员应随着检验的进程,按要求在样品状态标识上做好状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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