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方法应当进行验证或者确认,确保检验具有可重复性和可操作性。
方法确认记录应包括:确认程序、要求的详细说明、方法性能的特性确定、获得的结果、方法有效性声明及与检验用途适用性的详述。
(1)标准方法和确认过的非标准方法,在使用前须进行验证,验证应按照新项目评审程序开展,并保留记录。
(2)注册申请人应制定新项目评审程序,以保证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满足新项目的要求。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对标准方法进行研究,并培训相关人员;
②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资源,确认所需的设备在校准有效期内,且符合标准方法要求;
③按照标准方法进行检验,出具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验证过程中不仅需要识别相应的人员、设施和环境、设备等是否具备能力,还应通过试验证明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如精密度、线性范围、检出限和定量限等方法特性指标,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间比对;
④必要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
⑤给出结论和分析。
(3)注册申请人采用非标准方法时,应当进行确认。任何对标准方法进行的修改(包括超出适用的预定范围、采用分析性能更佳的替代技术等)或使用超出标准适用范围的方法时,应按照非标准方法进行确认,并制定成内部的技术文件。如适用,确认可包括检验样品的抽样、处置和运输程序。
(4)为了能持续满足预定要求,在非标准方法的制定过程中注册申请人应定期进行评审,以确定持续满足实验室需求,如果评审发现不能满足预定要求时,注册申请人应对开发计划和方案进行变更。
(5)用于确认的方法一般采用但不局限于以下六种之一或其组合:
①使用参考标准或标准物质进行校准或评估偏倚和精密度;
②对影响结果的因素进行系统性评审;
③通过改变控制检验方法的稳健度,如培养箱温度、加样体积等;
④与其他已确认的方法进行结果比对;
⑤实验室间比对;
⑥根据对方法原理的理解以及抽样或检验方法的实践经验评定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
对检测方法确认时应重点关注方法性能特性,包括但不限于:测量范围、准确度、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检出限、定量限、方法的选择性、线性、重复性或复现性、抵御外部影响的稳健度或抵御来自样品或测试物基体干扰的交互灵敏度以及偏倚。
(6)注册申请人应对检测方法确认进行评价,评价主要针对非标准方法的性能特性,如:测量范围、准确度、结果的不确定度、检出限、方法的选择性、线性、重复性或复现性、抵御外来影响的稳健度或抵御来自样品基体干扰的交互灵敏度以及偏倚。
(7)方法的确认过程应形成“非标准方法确认报告”。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①使用的确认程序;
②规定的要求;
③确定的方法性能特性;
④获得的结果;
⑤方法有效性声明,并详述与预期用途的适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