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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5年第35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版)》的公告
为了严格规范蛋制品生产许可,加强蛋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版)》,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18日
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应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使用。 第三条 《细则》所称蛋制品,是指以鲜禽蛋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蛋制品生产许可类别编号 1901,品种明细包括:再制蛋、干蛋制品、液蛋制品、冰蛋制品、热凝固蛋制品和其他蛋制品(具体品种)。 (一)再制蛋,是指以鲜禽蛋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保持蛋的基本物理形态,脱壳或不脱壳,剖开或不剖开,经预处理、腌制、卤制、煮制、烘烤、熏制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蛋制品,包括:卤蛋、皮蛋、咸蛋、咸蛋黄、茶香蛋(茶蛋)、糟(醉)蛋、醋蛋、水煮蛋、溏心蛋、烤蛋、其他。 (二)干蛋制品,是指以鲜禽蛋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预处理、去壳、过滤、冷却、均质、杀菌、脱糖、干燥、过筛等工艺制成的蛋制品,包括:全蛋粉、蛋黄粉、蛋白粉、蛋白片、皮蛋粉(粒)、其他。 (三)液蛋制品,是指以鲜禽蛋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预处理、去壳、搅拌过滤、冷却、均质、杀菌等工艺制成的蛋制品,包括:全蛋液、蛋黄液、蛋白液、其他。 (四)冰蛋制品,是指以鲜禽蛋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预处理、去壳、搅拌过滤、冷却、均质、杀菌、冷冻等工艺制成的蛋制品,包括:冰全蛋、冰蛋黄、冰蛋白、其他。 (五)热凝固蛋制品,是指以鲜禽蛋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改变蛋的基本物理形态,经预处理、去壳、配料、混合、过滤、灌装、加热等工艺制成的蛋制品,包括:蛋肠、蛋干、蛋羹、蛋豆腐、蛋布丁、蛋黄酪、其他。 (六)其他蛋制品,是指以鲜禽蛋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一定工艺制成的与上述五类产品不同的蛋制品。 上述定义仅列举具有代表性的工艺,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调整。允许以鲜禽蛋或蛋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加工工艺生产蛋制品。 第四条 《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应采用最新版本(包括标准修改单)。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的生产场所。常规生产场所见表 1。 表 1 蛋制品常规生产场所
第六条 厂房的结构和设计应能保证蛋制品加工过程的有序进行,并提供适合的温湿度条件,不应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生产加工。 第七条 厂房和车间应合理设计,建造和规划与生产相适应的相关设施和设备,以防止微生物孳生及污染,特别是应防止沙门氏菌的污染,接收及贮存原料的区域应与终产品的加工及包装区域分隔;用于贮存、生产或者处理可食产品的区域应与用于处理不可食物质的区域明确分隔。 第八条 生产车间应按生产工艺、卫生控制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洁度要求进行分离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厂房和车间原则上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不同洁净级别的作业区域之间应设置有效的分隔。蛋制品生产作业区划分要求见表 2。 表 2 蛋制品生产作业区划分
第九条 人员、原料、包装材料、废弃物、设备等进出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应有合理的防止交叉污染的限制和控制措施,设置相互分隔的人流通道、物流通道以及废弃物通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