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条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性能与精度应满足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
蛋制品常见生产设备设施详见表
3。
表 3 常规生产设备设施
|
产品类别名称
|
设备设施类别
|
设备设施名称
|
|
再制蛋
|
原料处理设备
|
集蛋桌、照蛋机、选蛋设备、洗蛋工具和设备、烘干机、紫外杀菌机、压蛋网盖、上蛋机等
|
|
配料设备
|
电子秤、台秤、混料设备、拌料机(打料机)、吸料机(料液泵)、配料机、打浆机、包料机、研磨泵、辅料添加机、贮存设备等
|
|
腌制(糟腌)设施
|
食品级塑料桶、陶瓷缸或坛等
|
|
脱壳设备
|
脱壳机等
|
|
分离设备
|
分蛋器、蛋清蛋黄分离机、清洗机等
|
|
蒸煮设备
|
蒸煮锅、蒸煮箱、煮蛋机、敲壳机等
|
|
卤制设备
|
卤锅、卤制槽等
|
|
烘烤、熏制设备设施
|
烘房、烘烤机、熏制机、除湿机等
|
|
包装设备
|
喷码机、真空包装机、拉伸膜包装机、气调包装机、贴体包装机、封口机、封箱机等
|
|
灭菌、杀菌设备
|
高压灭菌釜、烘干杀菌箱、杀菌锅等
|
|
异物探测设备
|
金属探测机等
|
|
干蛋制品
|
原料处理设备
|
挑选机、清洗机、消毒机、干燥机、透光机、烘干机、紫外杀菌机、洗蛋选蛋设备、打蛋台、打蛋器、存蛋杯或桶、分蛋器、打蛋机、分离机、搅拌机、离心泵过滤器等
|
|
脱糖设备
|
发酵装置、反渗透装置、超滤装置等
|
|
杀菌设备
|
巴氏杀菌设备、干热杀菌设备等
|
|
干燥设备
|
喷雾干燥机、冻干机等设备
|
|
筛粉设备
|
筛粉机、磁吸装置等
|
|
热处理设备设施
|
空气加热器、温控装置等
|
|
异物探测设备
|
金属探测机等
|
|
包装设备
|
马口铁箱包装机、封口机、封箱机等
|
|
液蛋制品
|
原料处理设备
|
挑选机、清洗机、消毒机、干燥机、透光机、烘干机、紫外杀菌机、洗蛋选蛋设备等
|
|
打蛋设备设施
|
打蛋台、打蛋器、存蛋杯或桶、分蛋器、自动打蛋机、分离机等
|
|
搅拌过滤设备
|
搅拌机、过滤机、离心机等
|
|
冷却设备设施
|
脱气器、板式热交换器、预冷罐等
|
|
收集设备
|
离心机、贮槽等
|
|
均质设备
|
均质机等
|
|
杀菌设备
|
巴氏杀菌设备
|
|
暂存设备
|
缓冲缸、原料暂存罐、成品暂存罐
|
|
制冷设备
|
冷却器等
|
|
充填包装设备
|
充填容器罐、灌装机、装箱机、喷码机、封箱机等
|
|
异物探测设备
|
金属探测机等
|
|
冰蛋制品
|
原料处理设备
|
鲜蛋盛装容器、挑选机、清洗机、消毒机、干燥机、透光机、烘干机、紫外杀菌机、自动化洗蛋选蛋设备等
|
|
打蛋设备设施
|
打蛋台、打蛋器、存蛋杯或桶、分蛋器、自动打蛋机、分离机等
|
|
搅拌过滤设备
|
搅拌机、过滤机、离心机等
|
|
杀菌设备
|
巴氏杀菌设备等
|
|
预冷设备、装填设备
|
板式热交换器、预冷罐、装填机等
|
|
冷冻或急冻设备
|
冷冻、急冻装置等
|
|
异物探测设备
|
金属探测机等
|
|
包装设备
|
封口机、封箱机等
|
|
热凝固蛋制品
|
原料处理设备
|
鲜蛋盛装容器、集蛋桌、洗蛋桶、烘干机、紫外杀菌机、自动选蛋洗蛋机、打蛋机等
|
|
配料设备
|
配料罐、配料炒制机、配料煮制机等
|
|
搅拌混合设备、乳化设备
|
搅拌机、均质机、乳化罐
|
|
过滤设备
|
过滤机
|
|
真空脱气设备设施
|
脱气机
|
|
暂存设备
|
暂存罐
|
|
灌装设备
|
自动灌装机
|
|
加热设备
|
加热槽
|
|
杀菌设备
|
巴氏杀菌设备、高压灭菌釜等
|
|
冷却设备设施
|
冷却器、冷却槽等
|
|
除水设备
|
除水机
|
|
异物探测设备
|
金属探测机等
|
|
包装设备
|
喷码机、封口机、封箱机等
|
|
注:本表所列设备设施为常规设备设施,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
|
第十一条 应配置异物探测装置并调试到有效状态,降低异物污染产品的风险。
第十二条 供水设施应能根据需要供应足够的冰水、冷水、热水等,所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供应加工用水及冰的管道或容器应避免污染。
应使用完全独立的管道供应辅助用水(如冷却水)并标识(如使用不同颜色),辅助用水管道与加工用水管道不能有交叉连接或发生虹吸。
第十三条 设备设施、工器具的设计应考虑蛋制品安全和污染风险,便于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用于生产含有去壳工艺蛋制品的机器或容器的设计应能除去蛋壳等异物。
第十五条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应分别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不同清洁作业区应按需分别设置人员洗手、消毒、干手等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 应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检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自行开展相关检验的企业应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并确保检验设备设施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检验设备设施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常规检验项目及常用检验设备设施见表 4。
表 4 蛋制品常规检验项目及主要检验设备设施
|
产品类别名称
|
检验项目
|
检验设备设施
|
|
蛋制品
|
感官指标
|
白瓷盘、玻璃器皿等
|
|
水分
|
分析天平(0.0001g)、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干燥器等
|
|
净含量
|
电子秤或电子天平
|
|
蛋白质
|
电子天平、凯氏定氮仪等
|
|
脂肪(除液蛋和冰蛋液外)
|
分析天平、脂肪提取设备、水浴锅、干燥箱等
|
|
氯化物(除液蛋和冰蛋液外)
|
电子天平、玻璃电极、离心机、电位滴定仪等
|
|
pH值
|
电子天平、酸度计
|
|
菌落总数
|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电子天平(0.1g)、
恒温培养箱、冰箱等
|
|
大肠菌群
|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电子天平(0.1g)、
恒温培养箱、冰箱等
|
|
注:本表所列检验设备设施为常规检验项目所对应的设备设施,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别及生产过程风险控制情况确定检验项目,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
|
第十七条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的,应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试剂耗材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