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应包括原料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及产品留样的方式及要求,过程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对半成品质量、安全指标的监测。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出厂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方法等检验要求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生产过程控制、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标准等因素确定。 (一)自行检验。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的,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当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显示异常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二)委托检验。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妥善保存检验报告。 (三)产品留样。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产品留样设施应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立并执行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应根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规定运输、交付要求。委托运输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签订合同。 (一)运输器具。运输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并能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受到污染。用于运输液体蛋制品的容器应由安全可靠的材料制成,其设计应为一次性用品或便于清洗和充分排水且不应用于其他用途。装运需要冷藏或冷冻贮存蛋制品的车辆,在装运货物前应提前预冷至需要的温度。 (二)运输过程控制要求。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合适的控制措施保证原料包装的完整性和原料蛋的完好性,并将运输时间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运输过程中的车厢温度应符合产品规定的贮存温度要求,其中液蛋制品产品温度应控制在 0—4℃,需要冷冻的蛋制品产品中心温度控制在-18℃以下。应在运输车厢内放置温控装置,并定期校准维护。 第三十五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如实记录原料采购与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企业应合理设定产品批次,建立批生产记录,如实记录投料的原料名称、投料数量、产品批号、投料日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应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确定风险点、管控措施、管控频次和责任人员,对蛋制品生产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根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动态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第三十七条 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明确对在验收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贮存和处置措施,不合格品应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如实、完整记录不合格品保存和处理情况。企业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置、销毁等措施,如实记录召回和处置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应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及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其他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仓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包装材料仓库管理制度和成品仓库管理制度。 1. 原料、包装材料仓储管理。贮存期间应按照不同原料和包装材料的特点分区存放,并建立标识,标明产品名称、数量、来源等相关信息。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贮存应有专人管理,贮存在适宜的温湿度条件下,至少每月清理 1 次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原料和包装材料。 2. 成品仓储管理。应根据蛋制品特点设置仓库温湿度要求,按照标识分类存放,并标明相关产品生产日期、规格、数量等,应监控仓库的温湿度,保证产品贮存在适宜的温湿度条件下。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 (二)建立并执行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应规定蛋壳、不合格蛋及其他废弃物清除频次。蛋壳、不合格蛋等废弃物应定期通过合适的容器、传送带或者水槽清除,至少应在每天工作结束时清除 1 次,每天至少应从厂房移走废弃物 1 次。用于贮存废弃物的容器和装置清空后应立即进行清洁,放置废弃物容器的区域也应定期进行清洁,至少每天 1 次。 (三)设备校准管理。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计时器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四)制定加工过程中微生物监控计划。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必要时应建立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应特别注意对沙门氏菌的监控,可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21710)附录 A《蛋与蛋制品加工过程中沙门氏菌监控程序指南》,结合生产工艺及产品特点制定沙门氏菌监控计划,并实施有效监控,当监控结果表明有偏离时,应采取适当的纠偏措施。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 第四十条 企业应按所申报蛋制品的品种、生产工艺和执行标准,提供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企业应对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检验项目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及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的要求。 蛋制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参见附件 2,蛋制品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参见附件 3。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细则》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同时废止。 附件:1-1. 再制蛋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 1-2. 干蛋制品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 1-3. 液蛋制品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 1-4. 冰蛋制品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 1-5. 热凝固蛋制品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 2. 蛋制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3. 蛋制品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