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手术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6年第21号) ... ... ...

2022-6-20 12:02| 发布者: 宝尤好| 查看: 4028| 评论: 0

摘要: 本指导原则中所述的高频手术设备是指“包括相关附件在内的医用电气设备,预期利用高频电流进行外科手术,如对生物组织切(割)或凝(固)”,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医用高频仪器设备,分类编码6825。 ... ... . ...

总局关于发布高频手术设备等6个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6年第21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高频手术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修订版)》《植入式心脏起搏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修订版)》《脉搏血氧仪设备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治疗呼吸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强脉冲光治疗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高频手术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修订版)

     3.植入式心脏起搏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修订版)

     4.脉搏血氧仪设备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5.治疗呼吸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6.强脉冲光治疗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26

 

 

高频手术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高频手术设备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高频手术设备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高频手术设备。按照GB 9706.42009《医用电气设备 第2-2部分:高频手术设备安全专用要求》标准中2.2.101的定义,本指导原则中所述的高频手术设备是指包括相关附件在内的医用电气设备,预期利用高频电流进行外科手术,如对生物组织切(割)或凝(固),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医用高频仪器设备,分类编码6825

对于特殊临床使用方式或特定适应证的高频手术设备(如等离子手术设备、大血管闭合设备等),除本指导原则外如有专门针对其所制定的指导原则,则该指导原则中的相应内容可作为本指导原则的补充或替代部分。

对于同时具有高频和其他输出能量(如机械效应、超声效应、激光或辐照效应等)的手术设备,其高频输出部分应遵守本指导原则的内容,其他输出方式应遵守相应的指导原则或审查要求,同时还应考虑二者结合所带来的额外风险和临床效果。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妇科、肿瘤或心脏等射频消融设备,以及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利用射频能量进行整形/美容的设备。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电加热烙烧设备和热疗类产品。

    二、基本原则

基于高频手术设备的技术特点,以及相关法规和标准中的规定,结合目前主要常见产品的现状,在注册申报及技术审查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一)通用性原则

依据GB 9706.42009《医用电气设备 第2-2部分:高频手术设备安全专用要求》中附录AA.1.1AA.2.2.101所述,该专用标准为高频手术设备和高频附件分别提供了单独的要求和试验,而并不区分制造商。因此只要有合适的连接接口和能够匹配的额定电压参数,高频手术设备与附件之间是没有互联限制的(一些特殊用途或有特定需求的设备附件除外)。这也是高频手术设备的附件可以作为单独产品注册申报的原因和基础。

     (二)模式独立原则

高频手术设备通常具有多种输出模式,如单极的纯切、混切、凝以及双极凝等,并可在此基础上扩展出更多种类的输出模式。对于高频手术设备而言,虽然某些输出模式可能共用设备硬件或软件的同一部分实现,但各输出模式之间彼此是独立的,互不影响。因此可以将高频手术设备当作由独立模式组成的模块化设备看待。

基于上述原则,高频手术设备的每一个输出模式均应单独进行评价,即每一种输出模式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均应得到验证,所涉及的性能验证、研究资料、临床评价等部分均应单独提供。

上述模式独立原则是针对高频手术设备的输出特性而言,从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等整体性能角度考虑,设备整体的评价验证是必不可少的。申请人最终应当考虑设备整体的安全有效性评价。

      三、注册单元划分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七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高频手术设备的注册单元划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同一注册单元内可同时包含高频手术发生器、脚踏开关、手术附件、中性电极、附属设备等,即以整体高频手术系统的形式体现,也可仅包含高频手术设备或高频发生器。

同一注册单元内可包含多个型号的高频手术设备,其中应有一个结构最复杂、输出模式最多且额定输出功率最大、功能最全面的型号(或者两个或几个型号设备组合作为最全面型号)。每种型号的高频手术设备应当具有相同的电气结构和安全特征,只是依据输出模式和功能的不同在最全面型号的基础上进行删减。

不同型号的高频手术设备可以具有不同的输出模式,且针对同一输出模式可以具有不同的额定功率,但不应具有不同的输出频率。

适用范围不同的高频手术设备不能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四、检验产品的典型性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高频手术设备检验产品典型性型号的选取,应依据注册单元内所有型号的差异和注册检验项目来决定。

高频手术设备所涉及的注册检验主要包括输出特性、电气安全、电磁兼容等方面,因此进行注册检验时至少应选取本注册单元中结构最复杂、功能最全面、输出模式最多且额定输出功率最大的型号(或几个型号的组合)进行,同时考虑结构、功能、模式的删减对于电磁兼容性能的影响,来确定是否需增加相应的其他型号一并作为典型型号。对于缺少必要的理论和/或试验数据作为依据的情况,电磁兼容检验应当涵盖申报单元中的全部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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