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生产企业证明性文件 审评审批过程中,如相关证明性文件超过有效期,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药品审评中心递交更新的证明性文件。 2.1 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 2.1.1 境内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含相应疫苗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且对应的分类码应当包含标识 A(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2.1.2 境外申请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疫苗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文,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市许可申请时,如变更注册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交境外申请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2.2 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2.2.1 境内生产企业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含相应疫苗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且对应的分类码应当包含标识 A(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2.2.2 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疫苗生产厂和包装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适用于境外生产药品)。 2.2.3 申请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出具的其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 2.3 小微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表(统计部门出具)。 2.4 对于关键原材料来源、佐剂来源、生产用毒种和生产用细胞基质来源等证明文件,应当在 3.2.S.2.3 予以提供。 2.5 疫苗临床试验主要负责机构应当提供三级医疗机构或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3.其他申报资料 3.1 注册分类及依据 申请人应当按照《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第一部分预防用生物制品的注册分类要求明确注册分类,并在模块一说明函中说明分类依据。 药品注册分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确定,审评过程中不因其他药品在境内外上市而变更。 3.2 药学申报资料要求 根据疫苗的研发规律,在申报的不同阶段,药学研究,包括工艺和质控是逐步递进和完善的过程。不同疫苗也各有其药学特点。如果申请人认为不必提交申报资料要求的某项或某些研究,应当标明不适用,并提出充分依据。 3.2.1 种子批及细胞基质 对于涉及病毒毒种的疫苗申报资料,应当在 3.2.S.2.3 部分提交生产用毒种资料。 在 3.2.S.2.3 提供生产用菌(毒)种种子批和生产用细胞基质种子批中检院或相关药品监管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定机构复核检定报告。 3.2.2 佐剂 佐剂相关研究资料提交至以下两个部分:在 3.2.P 提供佐剂的概述;在 3.2.A.3 提交完整的药学研究信息。 3.2.3 外源因子安全性评价 目标病毒灭活验证资料在 3.2.S.2.5 工艺验证部分提交。非目标病毒的去除/灭活验证研究资料在 3.2.A.2 外源因子安全性评价部分提交。 3.2.4 多联/多价疫苗: 对于多价疫苗,各型组分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较为相似的,可在同一 3.2.S 章节中进行描述;差异较大的,可分别提供单独的 3.2.S 章节。 当产品含有多种组分(例如联合疫苗,或附带稀释剂),可每个组分分别提供一个完整的原液和/或制剂章节。 3.2.5 区域性信息 3.2.R.1 工艺验证 提供工艺验证方案和报告。 3.2.R.2 批记录 临床试验申请时,提供代表临床试验用样品工艺的批生产、检验记录; 上市申请时,提供关键临床代表性批次和至少连续三批拟上市规模验证批的批生产、检验记录; 提供上述批次的检验报告。 3.2.R.3 分析方法验证报告 提供分析方法验证报告,包含典型图谱。 3.2.R.4 稳定性图谱 提供稳定性研究的典型图谱。 3.2.R.5 可比性方案(如适用) 3.2.R.6 其他 3.3 非临床资料要求 3.3.1 佐剂 对于佐剂,如有药代、毒理学研究,按照 ICH M4 基本框架放在相应部分提交;使用佐剂类型、添加佐剂必要性及佐剂/抗原配比合理性、佐剂机制等研究内容在 4.2.1.1 主要药效学部分提交。 3.3.2 多联/多价疫苗 多联/多价疫苗抗原配比合理性、多价疫苗抗体交叉保护活性研究内容在 4.2.1.1 主要药效学部分提交。 3.4 临床资料要求 3.4.1 境外申请人申请在境内开展未成年人用疫苗临床试验的,应当至少取得境外含目标人群的 I 期临床试验数据。为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除外。 3.4.2 临床研究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指导原则要求,临床研究报告标题页应当提供药品注册申请人(签字及盖章)、主要或协调研究者(签字)、负责或协调研究单位名称、统计学负责人(签字)和统计单位名称及 ICH E3 要求的其它信息;临床研究报告附录 II 中应当提供申办方负责医学专员签名。临床试验数据库电子文件:应当为 SAS XPORT 传输格式(即xpt 格式),随全套电子申报资料一并递交。 3.5 拟使用的药品通用名称,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的,应当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同时提出通用名称核准申请,并提交通用名称核准相关资料。 3.6 拟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已有同类产品经属性界定为药品的,按照药品进行申报;尚未经属性界定的,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产品属性界定。属性界定为药品为主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其中医疗器械部分参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提交,单独准备光盘。 3.7 申请人撤回注册申请后重新申报的,应当对重新开展或者补充完善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