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急救与转运 (一)现场急救。 1.迅速脱离致伤源。 2.现场急救措施。 (1)冷疗。烧伤后立即用冷水湿敷或浸泡损伤部位,可以减轻烧伤创面损伤的深度,并有止痛效果,有条件最好用流动水冲洗,尤其是化学烧伤,时间20~30分钟。冷疗对中、小面积(成人在15%以下、儿童在10%以下)II度烧伤尤以肢体烧伤实施起来更方便。头面部等特殊部位则以冷水湿敷。III度烧伤,特别是大面积III度烧伤则无此必要。在寒冷环境中进行冷疗时需注意伤员的整体保暖和防止冻伤。 (2)合并伤的处理。烧伤合并其他外伤,如骨折、脑外伤、气胸或腹部脏器损伤等,均应按外伤急救原则作相应的紧急处理,并及时送附近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抢救。 (3)烧伤创面的保护。伤员脱离事故现场后,应注意对烧伤创面的保护,防止再次污染。可用纱布、三角巾、中单或用清洁被单、衣服等进行简单包扎。创面不可涂抹有颜色的药物(如红汞、甲紫),以免影响后续治疗中清创和对烧伤创面深度判断。 (4)液体治疗。轻中度烧伤伤员可口服补液,但不宜喝白开水或无盐饮料,以免发生水中毒;重度烧伤伤员应予以静脉补液,按液体复苏方案进行有效的抗休克治疗。 3.注意事项。现场救治中,也应注意施救人员的防护。现场救治后应对每名伤员建立简单的医疗文书,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受伤时间、初估烧伤面积和深度、做过何种处理,家属联系人电话等,供送达的医疗机构救治参考。对于严重烧伤伤员或成批烧伤伤员,应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并申请专科技术力量支援。 (二)生命体征的监测与维持。 1.监测指标。 (1)呼吸的监测。严密监测伤员呼吸道是否通畅,是否有呼吸困难。 (2)血压和心率的监测。 (3)经皮氧分压和末梢血氧饱和度的监测。 (4)尿量的监测。应连续观察单位时间的排尿量,重度、特重度烧伤伤员记录每小时尿量、24小时出入量。 (5)体温的监测。 2.生命体征的维持。 院前急救是确保伤员生命安全、减轻伤情、为后续治疗赢得时间的重要环节。对严重烧伤伤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保持气道通畅。如果现场发现伤员存在严重的呼吸道烧伤,且出现呼吸困难,氧合水平较低,可行高浓度氧疗,必要时现场行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并用呼吸机辅助通气。 (2)迅速建立有效的静脉通道,给予充分有效的液体复苏。(3)积极处理基础疾病及合并症。烧伤伤员可能有基础疾病,根据生命体征监测结果,纠正基础疾病导致的生命体征异常。若伤员合并除烧伤外的多发创伤,需予以积极的专科处理。 (三)转运标准。 根据烧伤严重程度评估结果,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伤员意愿的原则,将伤员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1.烧伤面积30%以下的I度及浅I度烧伤伤员。休克发生率低,可根据当地条件,随时转运到有烧伤专科的医院。 2.烧伤面积30%~49%的伤员。在有效液体复苏的同时尽快(伤后8小时内)转运到有烧伤专科的医院。 3.烧伤面积50%~69%的伤员。应在充分补液、确认无休克后尽快转运到有烧伤专科的医院,或就地抗休克治疗、情况相对稳定后转运。 4.烧伤面积70%以上的伤员。原则上就地抗休克治疗,度过休克期且伤情稳定后转运。如确无条件就地治疗,应于休克纠正后在继续补液的同时选用快速、平稳的运输工具转运到有烧伤专科的医院。 (四)转运工具与设备 1.转运工具。 轻、中度烧伤伤员,转运工具无严格要求;重伤员,应尽可能选用速度快、颠簸少、途中能有治疗和紧急处理设备的转运工具。飞机、火车适用于长途转运;汽车适用于短途转运。危重伤员,车辆转运2小时不能到达者,争取采用空运,距离在400km以内用直升机,超过400km用固定翼飞机。 2.转运设备。 转运前要充分准备好各种移动监护和治疗设备(监护仪、便携式呼吸机及氧气瓶(袋)、吸痰仪、输液装置、血气分析仪等),能够持续监测伤员的生命体征及治疗反应。还应准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如气管切开包、各种急救药等。 (五)转运注意事项。 1.转运前需确定接收医疗机构,并做好工作对接。 2.转运途中,密切监测生命体征;保持气管套管、输液管和尿管通畅;体位摆放:使用空运时,将伤员横放,合并开放性气胸者采取半坐位,合并腹部外伤者采取仰卧屈曲下肢位,合并骨盆骨折者采取仰卧位,双膝下垫高使髋部屈曲;途中与接收医疗机构保持通讯联系,并由专人统一指挥调度。 3.严格填写伤员转运记录,为后续治疗提供可靠依据。
四、烧伤早期救治 (一)气道管理。 1.临时气道建立的指征。 (1)头面部深度烧伤,特别是伴有声音嘶哑或"鱼嘴征",预计肿胀会持续加重,有发生气管狭窄甚至梗阻风险的伤员。(2)颈部深度烧伤,有环形或半环形焦痂形成可能导致气道受压的伤员。 (3)中、重度吸入性损伤,易发生严重的声门水肿或喉梗阻的伤员。 (4)重度、特重度烧伤早期,在手术、麻醉、体位变换及长途转运过程中,需要预防气管周围水肿导致梗阻的伤员。 (5)各种原因导致的持续低氧血症,且吸氧无明显改善,需要较长时间机械通气和排痰治疗的伤员。 (6)烧伤并发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严重肺水肿或严重肺部感染或已行气管插管的伤员,经过评估,预计短时间内不能拔管,需要继续使用人工气道,这些情况需要气管切开以便于更好的气道管理和通气。 (7)严重肺部冲击伤(爆震伤)的伤员。 (8)中毒伴深度昏迷、胃潴留,易造成误吸的伤员。 2.临时气道建立的时机。 对于中、重度吸入性损伤的伤员或符合气管切开指征的伤员,预防性气管切开应在组织水肿高峰期前实施,以避免颈部严重水肿导致操作困难。紧急情况下,应立即实施气管切开术。 3.临时气道建立的方法。 气管插管和气管切开术是两种常用的方法。气管切开术包括常规气管切开术和经皮穿刺气管切开术,烧伤伤员常有颈部皮肤烧伤、颈部肿胀等情况,需严格掌握经皮穿刺气切的适应症。选择哪种手术方法取决于伤员的具体情况和医生的临床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