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2025-11-19 21:05|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3048|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用于各类食品的生产。食品生产专项卫生规范的制定应以本标准作为基础。 ... ... ... ... ... ... ... ...


9 检验

9.1 应进行食品出厂检验,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并记录。

9.2 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检验设备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定期检定或校准。

9.3 检验室内的检验设施和环境条件应适合实验活动,防止检验交叉污染以及分析仪器之间、人员之间相互干扰。

9.4 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应完整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9.5 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按要求保留样品。

9.6 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检验取样点,以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有效实施。容易受生产过程影响而变化的检验项目的检验频次应不少于其他检验项目,如净含量、感官要求等。

9.7 同一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

 

10 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10.1 根据食品的特点和食品安全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10.2 应建立和执行适当的仓储制度,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物品。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或“近保质期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10.3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食品污染的风险。

10.4 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响。

10.5 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应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1 食品召回及追溯管理

11.1 当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应立即停止生产,按有关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11.2 对被召回的食品,应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可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明示补救措施。

11.3 食品生产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合理划分记录生产批次,可采用产品批号等方式进行标识,便于产品追溯。鼓励食品生产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2 人员培训

12.1 应确保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食品生产人员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12.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能够判断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12.3 应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

12.4 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及考核记录。

12.5 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13 记录和文件管理

13.1 记录管理

13.1.1 应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13.1.1.1 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和库存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上述内容依有关规定豁免的除外。

13.1.1.2 应如实记录食品的生产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投料情况等)、产品贮存情况及产品的检验信息等内容。

13.1.1.3 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上述内容依有关规定豁免的除外。

13.1.1.4 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

13.1.2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13.1.3 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应做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13.2 应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13.3 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记录和文件管理,并定期备份。

13.4 记录和文件应真实,不得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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