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技术操作规程(最新版)

2026-6-24 20:13|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1760| 评论: 0

摘要: 随着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和采供血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伴随《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我国血液标准体系的日益完善和成熟,推动了我国采供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法 ...


6.4.3 储血设备质量检查

6.4.3.1 检查频次

如未安装自动温度监测管理系统,温度、温度失控报警、电源故障报警每月至少 1 次。

如已安装自动温度监测管理系统(每年至少校准 1 次),且 24小时有专人监控,温度每季度至少 1 次,温度失控报警系统每季度至少 1 次,电源故障报警系统每年至少 1 次。

6.4.3.2 温度

1)质量标准:血液储存设备的箱内温度应当在表 6-2 规定范围内。

6-2 血液储存设备箱内温度标准

设备种类

温度(℃)

储血冷藏箱(库)

26

血小板振荡保存箱

2024

储血冷冻箱(库)

-18

速冻冰箱

-50

超低温冷冻箱

-65

2)检测方法:使用经计量合格的温度计或温度记录仪(精确度为 0.1℃)测定血液储存设备内的温度。具体检测方法参见附录 K

6.4.3.3 电源故障报警系统

1)质量标准:电源发生故障时,报警系统应当立即以声/光方式发出警报。

2)检测方法:切断储血设备的电源或开启报警测试按钮,模拟电源发生故障,此时报警系统以声/光方式发出警报。或使用其他适宜的方法检测。

6.4.3.4 温度失控报警系统

1)质量标准:当储血设备的温度超出质量标准范围时,报警系统应当以声/光方式发出报警。

2)检测方法:将储血设备的报警范围分别调至低于和高于储血设备温度时,报警系统应当以声/光方式发出报警。或使用其他适宜的方法检测。

6.4.4 血液运输设备质量检查

6.4.4.1 检查频次:每月 1 次。

6.4.4.2 检查数量:随机抽检 4 个(不足 4 个的全部检查)。

6.4.4.3 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应当符合《WS 400 血液运输标准》要求。

6.4.5 压力蒸汽灭菌器质量检查

6.4.5.1 检查频次

1)用于物品灭菌的压力蒸汽灭菌器每周检查 1 次;使用频次低于每周 1 次的,每次使用时检查。

2)用于处置输血相关传染病标志物不合格血液和标本、实验室一次性防护服等的压力蒸汽灭菌器每月检查 1 次。

6.4.5.2 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采用生物监测法进行灭菌效果监测。生物指示物灭菌后培养结果应当为阴性。检测方法参见附录 K

6.4.5.3 可使用其他经验证可使用的方法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效果监测。

6.4.6 采血秤质量检查

6.4.6.1 检查频次

根据采血秤的使用频次制定相应检测频次,每半年至少 1 次。

6.4.6.2 混匀器摇动频次

1)质量标准:30 次±2 /分钟(进口采血秤见生产厂商说明书)。

2)检查方法:开启采血秤混匀器后,使用秒表计时,观察 1分钟内混匀器摇动次数,摇动一个循环为一次。

6.4.6.3 称量准确度

1)质量标准:标示量±2%

2)检查方法:开启采血秤,将标准砝码(模拟常规血液采集的重量)置于采血秤上,观察采血秤显示的数值。

6.4.6.4 报警功能

1)质量标准:采血袋中采血量到规定量时指示灯应当闪光/蜂鸣器应当发音报警。

2)检查方法:将标准砝码或经标准砝码标定的标准量模拟血袋置采血秤上时,采血秤的声或光提示报警应当启动。

 

6.5 环境卫生质量检查

6.5.1 质量检查原则

血站应当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消毒卫生标准、消毒技术规范等要求开展环境卫生相关项目的检查。6.5.26.5.7 对部分环境卫生的质量检查要求和方法予以规定。

6.5.2 A级和C级洁净区空气菌落数和悬浮粒子

6.5.2.1 检查频次

1)空气菌落数。检查浮游菌或沉降菌,A 级洁净区每月 1 次,C 级洁净区每季度 1 次。

2)空气悬浮粒子。A 级洁净区每季度 1 次,C 级洁净区每半年 1 次。

3)空气菌落数或空气悬浮粒子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6.5.2.2 质量标准空气菌落数和悬浮粒子数应当符合表 6-3 要求。

6-3 洁净区空气菌落和悬浮粒子数标准

洁净度级别

空气平均菌落数

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m3

CFU/a

CFU/m3 b

0.5μm

5.0μm

A级洁净区

14小时或工作全程)

1

3520

20

C级洁净区

504小时或工作全程)

100

352000

2900

注:a CFU/皿为沉降菌,b CFU/m3为浮游菌。

6.5.2.3 检测方法:参见附录 K

6.5.3 环境空气和物体表面菌落数

6.5.3.1 检查频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检查频次。菌落数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6.5.3.2 质量标准:Ⅲ类环境空气菌落数≤4.0CFU/皿(5 分钟),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10.0 CFU/cm2

注:Ⅲ类环境为血站内对环境、空气和物体表面微生物数有一定要求的场所,包括血液采集区、成分制备区(密闭系统制备血液成分的)等。

6.5.3.3 检测方法:参见附录 K

6.5.4 工作人员手部菌落数

6.5.4.1 检查频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检查频次。菌落数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6.5.4.2 质量标准:

1)成分制备(开放系统制备血液成分的)工作人员手消毒后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当≤5CFU/cm2

2)采血人员和成分制备人员(密闭系统制备血液成分的)手消毒后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当≤10 CFU/cm2

6.5.4.3 检测方法:参见附录 K

6.5.5 献血者穿刺部位菌落数

6.5.5.1 检查频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检查频次。菌落数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6.5.5.2 质量标准:献血者穿刺部位消毒后皮肤表面菌落总数应当≤5CFU/cm2

6.5.5.3 检测方法:参见附录 K

6.5.6 血液运输设备内壁菌落数

6.5.6.1 检测频次和数量:每月至少1次,每次随机抽检4个(不足4个的全部检查)。

6.5.6.2 质量标准:血液运输设备内壁表面菌落数应当 ≤10CFU/cm2

6.5.6.3 检测方法:参见附录 K 的“物体表面微生物检查方法”。

6.5.7 紫外线灯辐照度值

6.5.7.1 检查频次:每半年 1 次。

6.5.7.2 质量标准:紫外线灯辐照强度(使用中)应当≥70μW/cm2

6.5.7.3 检测方法:参见附录 K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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