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一般要求 4.1 检测项目 根据辐射源项的类型和特点选择合适的检测项目,并选取适当的采样和/或检测设备。非医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项目见本标准附录 A。 4.2 检测仪器要求 4.2.1 仪器检定或校准 使用的检测设备有符合检测辐射场特性的法定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仪器同时满足工作场所的其他特殊需要,如防爆要求或射频屏蔽要求等。 4.2.2 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设备 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设备满足以下要求: a) 有效测量范围/量程覆盖测量场所预期周围剂量当量率范围; b) 能量响应范围覆盖测量的 X/γ射线、中子能量范围; c) 响应时间宜小于射线装置出束时间。 4.2.3 表面污染检测设备 α/β表面污染检测设备灵敏窗面积、相对固有误差和探测下限满足 GB/T 14056.1 的要求,3H 表面污染检测设备符合 GB/T 14056.2 的规定。 4.2.4 γ能谱仪 γ能谱仪的相对探测效率、能量分辨力、能量响应上限、稳定性、多道脉冲幅度分析器道数、高压电源电压范围和屏蔽铅室铅厚度指标满足 GB/T 11713 的要求。 4.2.5 液体闪烁计数器 液体闪烁计数器的本底计数率、探测效率和 24
h 不稳定性满足 GB/T 10259 规定的Ⅱ级以上液体闪烁计数器要求。 4.2.6 氡及其子体检测仪器 氡及其子体检测仪器的探测下限、相对固有误差等指标满足 JJG 825 和 JJG 025 的要求。 4.2.7 采样及前处理装置 4.2.7.1 γ放射性核素气溶胶采样装置满足以下要求: a) 流量示值误差不超过±5%; b) 采样滤膜有稳定的捕获效率; c) 具备即时流量显示、流量调节和采集体积累积等功能。 4.2.7.2 压样机可提供不少于 10t 的压力。 4.2.7.3 空气中3H 采样与前处理装置满足以下要求: a) 吸附型、鼓泡型和冷凝型3H 采样装置流量示值误差不超过±5%,有稳定的捕获效率; b) 具备高温催化氧化功能,且催化效率稳定; c) 具备即时流量显示、流量调节和采集体积累积等功能。 4.2.7.4 空气中14C 采样与前处理装置满足以下要求: a) 流量示值误差不超过±5%,有稳定的捕获效率; b) 对于空气中含有 CO 或者碳氢化合物的工作场所,使用含有高温催化床的采样装置,且催化效率稳定; c) 具备即时流量显示、流量调节和采集体积累积等功能。 4.3 检测条件 4.3.1 非医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包括验收检测和定期检测,验收检测应在设施达到 80%以上设计生产能力或放射源、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最大工作条件下检测;定期检测应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工况下检测。如需进行特殊检测,应在特定工况条件下进行。 4.3.2 非医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条件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4.4 现场检测要求 4.4.1 对有固定屏蔽体的放射工作场所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时应首先对屏蔽体外 30 cm 进行巡测,以发现可能出现的高辐射水平区,并选取有代表性的检测点位进行定点检测。屏蔽体顶棚无法检测时,应根据场所周围情况开展天空反散射或侧散射检测。 4.4.2 对控制区和监督区内的人员工作区域,应先进行周围剂量当量率巡测,并选取有代表性的检测点位进行定点检测。 4.4.3 周围剂量当量率本底测量应选取工作场所有代表性的检测点位开展检测,离地高度一般为 1 m,仪器开机读数稳定后每隔固定的时间间隔(如 1s、5s 等)读数一次并如实记录至少 10 次,计算平均值。 4.4.4 表面污染巡测时检测仪移动的速度应与所用仪器的响应时间匹配,探测器灵敏窗与被测表面靠近,测量α放射性物质污染时探测器灵敏窗与被测表面的距离应不超过 0.5 cm,测量β放射性物质污染时探测器灵敏窗与被测表面的距离应不超过 1 cm。 4.4.5 表面污染本底测量时探测器灵敏窗应加盖适当厚度(大于α/β射线的最大射程)的屏蔽材料屏蔽α/β射线,探测器在三倍响应时间内保持固定,然后以固定的时间间隔(如 1s、5s 等)记录至少 5个显示值(计数率)。具备自动记录本底功能的表面污染检测设备,每个检测位置应测量并记录本底。 4.4.6 周围剂量当量率和表面污染检测时,待仪器读数稳定后,每个检测点位通常应以固定的时间间隔(如 1s、5s 等)记录不少于 5 个显示值。 4.4.7 检测时应记录检测日期、检测依据、工作场所/设备名称(型号)、检测设备名称及型号、检测点位、辐射源项信息、检测条件、检测结果、检测布点示意图等信息。 4.4.8 现场检测时至少应有 2 名专业技术人员。 4.5 采样要求 4.5.1 工作场所气溶胶中γ放射性核素、空气中3H 和空气中14C 的样品采样要求: a) 采样时间为代表性工作时段,采样时间的长短应考虑检测的探测下限和最大量程、采样空间大小、放射性污染水平等因素; b) 采样点应设置于工作人员通常居留处的呼吸带位置,高度为距地面 1.5 m; c) 采样时工作场所应保持正常的通风。 4.5.2 氡及其子体的采样应在正常工况和通风条件下进行,对露天场所进行瞬时测量和连续测量时避免大风、雨雪等异常天气。 4.5.3 空气样品的采样位置、时间和采样数量应有代表性,并选择合适的采样介质。空气样品的采集与前处理参见本标准附录 C。 4.5.4 采样时应记录采样时间、温湿度及气压、采样地点、采样依据、采样设备及编号、采样介质、采样量、采样条件、采样布点图等信息。 4.6 检测/采样布点 4.6.1 对射线装置和放射源所在房间屏蔽体外每个区域一般应选取 1 个~3 个有代表性的关注点开展周围剂量当量率定点检测。 4.6.2 对带有自屏蔽的射线装置,应选取工作人员操作位、装置屏蔽体(每个面、观察窗、缝隙)外5cm 处作为周围剂量当量率的定点检测位点,每个区域检测位点数量至少 1 个。 4.6.3 对含源装置、放射源及屏蔽容器的检测,应测量工作人员操作位、距源容器或装置屏蔽体外表面 5cm 和 100cm 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 4.6.4 当在辐射工作场所内有放射操作、巡检等作业时,还应检测操作位置、巡检位点等。 4.6.5 对可能存在放射性污染的辐射工作场所的地面、墙面和台面,以及操作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和工具表面等应进行表面污染检测。 4.6.6 对可能引起工作人员内照射工作位或工作人员经常停留位置应进行空气样品的采样和测量。 4.6.7 对射线装置、放射源、核电厂、铀(钍)矿与伴生放射性矿等工作场所检测布点见本标准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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