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检测方法 5.1 对密封放射源和含源装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X
射线装置、加速器、中子发生器、核设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等工作场所开展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并如实记录检测数据。上述各工作场所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的详细内容见本标准附录 E。 5.2 表面污染、气溶胶中γ放射性核素、空气中3H、空气中14C、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等检测项目依据或参考的检测标准见本标准附录 F。 5.3 根据原始记录对检测结果进行计算,给出工作场所周围剂量当量率、表面污染水平、气溶胶中γ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空气中3H 活度浓度、空气中14C 活度浓度和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浓度。检测结果的计算见本标准附录 G,数据处理见本标准附录 H。
6 质量保证 6.1 一般要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对技术服务合同评审、资料收集、检测方案编制与审核、现场采样与检测、实验室检测分析、原始记录、报告编制审核与签发、资料归档等检测工作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检测数据客观、真实、可溯源。 6.2 检测方案的质量保证要求 对核设施、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大型辐照装置、中高能加速器放射工作场所开展检测前应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a) 被检单位名称、辐射源信息、检测项目、检测依据等; b) 检测仪器(包括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仪器)名称、型号、编号等; c) 现场采样或检测对象、位置或点位等; d) 现场采样方式、时间、数量及样品保存等; e) 现场检测人员。 6.3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开展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上岗要求,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并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6.4 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期间核查要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配备的设备应满足不同工作场所对量程、能量响应和时间响应等性能指标要求,应按程序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期间核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a) 按照年度计划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工作,确保使用计量合格的仪器设备,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应正确使用校准因子;仪器检修后应重新检定/校准; b) 应根据每台仪器设备的计量特性,编制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计划,开展仪器设备期间核查,确保使用计量稳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并详细记录核查过程、判定结果。如果核查结果超过期间核查程序规定的判定标准时,仪器应暂停使用,检查原因,重新检定/校准。 6.5 现场采样与现场检测质量保证 6.5.1 现场采样与运输 现场采样与样品运输的质量保证要求如下: a) 现场采样前,应核查采样仪器性能及参数、检查采样器气密性; b) 现场采样时,应确认辐射源项及放射工作场所条件,确保满足采样要求;检查采样对象、地点、方式、时间等是否正确、全面、合理;采样期间,应经常观察仪器运行状态,确保仪器正常运行;采样记录信息应全面、清晰、完整; c) 样品运输过程中应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坏和丢失。 6.5.2 现场检测 现场检测质量保证要求如下: a) 现场检测前,应合理选用仪器设备,充分考虑所需仪器的测量量程、能量响应、时间响应、剂量响应线性的指标性能及参数,核查仪器工作状态,并考虑仪器性能的稳定; b) 现场检测时,应核实辐射源项及放射工作场所工作状态,确保满足现场检测要求;检查现场检测位点选择是否正确、全面、合理;检测期间,应经常观察仪器运行状态,确保仪器正常运行;现场检测记录信息应全面、清晰、完整。 6.6 实验室检测分析质量保证 6.6.1 实验室应规范建立并严格执行实验室人员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放射防护管理、控制进出管理、原始数据资料管理等规章制度。 6.6.2 放射性标准物质及其使用: a) 应使用经国家计量主管部门发放或认定的放射性标准物质或使用计量可溯源至国际标准的放射性标准物质; b) 使用标准溶液配制工作溶液时,应详细记录,制备的工作溶液形态和化学组成应与待测样品相同或相近。使用高活度标准溶液时,应防止其污染低本底实验室; c) 应按程序定期开展标准物质期间核查,如核查发现标准物质特性改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追溯对之前的检测结果是否有影响。核查方式包括检测质量控制样品、与上一级或同级的标准物质比对、送检定/校准机构确认、实验室间比对、测量能力验证样品、质控图趋势检查等。 6.6.3 通过质量控制样品实施实验室内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样品一般包括平行样、加标样和空白样。质量控制样品的组成及其浓度与待测的样品相近,且波动不大。具体要求如下: a) 空白样测量的相对偏差应不大于 50%; b) 有质量控制样并绘有质控图的项目,应根据分析方法和测定仪器的精度、样品的具体情况以及分析人员的水平,随机抽取 10%~20%的样品进行平行双样测定,相对偏差不超过 30%。 6.7 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表格应为受控记录表格,原始记录中至少包含检测日期、检测依据、工作场所/设备名称(型号)、检测/采样设备名称及型号、检测/采样点位、辐射源项信息、检测条件、检测结果、检测/采样布点示意图、表格名称、表格编号、检测报告编号/样品编号等内容。 6.8 数据处理质量控制 6.8.1 进行数据分析之前,应对原始数据进行必要的整理和校核。由校核人员逐一校核原始记录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若有计算或记录错误,应反复核算后予以订正。 6.8.2 数据处理和检测结果报告的质量控制应满足 GB
8999 的要求,审核人员应对数据的准确性、逻辑性、可比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
7 检测报告编写 7.1 检测报告的基本要素如下: a) 检测报告应至少包括检测报告编号、检测类别、检测报告声明、资质证书影印件、检测日期、检测项目名称、检测依据、检测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被检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场所/设备名称(型号)、检测设备名称及型号、检测/采样地点、辐射源项信息、检测条件、检测结果、检测结论、检测/采样布点示意图、检测人、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等基本要素; b) 报告的纸型规格为 A4 纸,应有页码标识; c) 报告应有检测人、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签名或等效标识。 7.2 检测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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