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D
(资料性)
非医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布点
D.1 射线装置和放射源房间屏蔽体外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布点见表 D.1。
表 D.1 射线装置和放射源房间屏蔽体外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布点
检测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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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点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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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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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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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屏蔽体的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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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蔽墙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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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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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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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面屏蔽体外至少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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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区房间顶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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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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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或1.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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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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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区房间下方人员可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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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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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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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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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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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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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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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左、中、右侧共3个b和门缝四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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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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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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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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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窗四周缝隙各1个,观察窗中央1个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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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洞口/通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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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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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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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洞口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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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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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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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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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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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距离,例如屏蔽墙外高度1 m或高度与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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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标准执行。
b尺寸较小的平开门或观察窗可测量有代表性的
1 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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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核电厂主要工作场所γ射线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布点见表 D.2。
表 D.2 核电厂主要工作场所γ射线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布点
厂房名称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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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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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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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检点、操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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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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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检点、操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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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辅助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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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检点、操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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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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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检点、操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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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废物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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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检点、操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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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堆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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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休息区、操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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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岛废液排放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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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检点、操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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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机修及去污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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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检点、操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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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实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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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检点、操作位和本标准第4.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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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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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本标准第4.6.1条、第D.1条和第E.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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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仪修车间(刻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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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本标准第4.6.1条、第4.6.3条和第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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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辅助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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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检点、操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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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暂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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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检点、操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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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同类型核电厂厂房名称可能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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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铀(钍)矿与伴生放射性矿工作场所检测布点见表 D.3。
表 D.3 铀(钍)矿与伴生放射性矿工作场所检测布点
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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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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γ周围剂量当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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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巷道沿巷道中心距工作面不小于 0.5 m,距底板高度 1 m 左右布设一个γ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点;
采场根据采场面积和采矿方法确定,硐室型采场可按10m2~20m2布设一个检测点,测点距矿壁不小于 0.5 m,距底板高度 1 m 左右。巷道型采场沿巷道中心距工作面不小于 0.5m,距底板高度 1 m 左右布设一个γ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点;
选冶厂、原矿仓、粉矿仓和破碎车间、集液池、产品库等在人员作业区域布设γ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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氡及其
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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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工作面的采样点选在距工作面5m~10m的下风侧,支护天井布点设在保护台上,吊罐或爬罐天井设在罐上;
采场的采样点设在工作点的下风侧。采场面积小于 100m2时,可布设一个采样点,大于100m2在主要工作点布设两个以上的检测点。采样点有代表性,工作面采样达到100%;
主进风口和主出风口工作人员经常停留或工作位置;
选冶厂、原矿仓、粉矿仓、破碎车间、堆浸厂房、尾矿库等在人员巡检位或操作位设置检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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α/β表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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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车间、选矿车间、冶炼车间和产品包装车间等工作场所的墙壁、地面、工作台和设备的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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