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标准(GBZ 339—2025)

2025-10-17 22:11| 发布者: 宝尤好| 查看: 81|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非医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的主要技术要求,适用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非医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


 

附 录 D

(资料性)

非医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布点

D.1 射线装置和放射源房间屏蔽体外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布点见表 D.1

D.1 射线装置和放射源房间屏蔽体外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布点

 

检测区域

检测点的选择

检测点数量

高度(m)

距离屏蔽体的距离(m)

屏蔽墙外

0.3

每面屏蔽体外至少3

控制区房间顶棚区域

0.31.0a

至少5

控制区房间下方人员可达处

1.7

至少1

防护门

0.3

门的左、中、右侧共3b和门缝四周各

观察窗

0.3

观察窗四周缝隙各1个,观察窗中央1b

管线洞口/通风口

0.3

每个洞口1

操作位

1

1

注:“—”表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距离,例如屏蔽墙外高度1 m或高度与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相同。

a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标准执行。

b尺寸较小的平开门或观察窗可测量有代表性的 1 个点。

 

D.2 核电厂主要工作场所γ射线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布点见表 D.2

D.2 核电厂主要工作场所γ射线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布点

厂房名称a

检测点

电气厂房

巡检点、操作位

连接厂房

巡检点、操作位

核辅助厂房

巡检点、操作位

燃料厂房

巡检点、操作位

核废物厂房

巡检点、操作位

反应堆厂房

临时休息区、操作位

核岛废液排放厂房

巡检点、操作位

放射性机修及去污车间

巡检点、操作位

厂区实验楼

巡检点、操作位和本标准第4.6.3

放射源库

见本标准第4.6.1条、第D.1条和第E.1.6

电仪修车间(刻度装置)

见本标准第4.6.1条、第4.6.3条和第D.1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辅助厂房

巡检点、操作位

固体废物暂存库

巡检点、操作位

a不同类型核电厂厂房名称可能有所差异。

 

D.3 铀(钍)矿与伴生放射性矿工作场所检测布点见表 D.3

D.3 铀(钍)矿与伴生放射性矿工作场所检测布点

检测项目

检测布点

γ周围剂量当量率

掘进巷道沿巷道中心距工作面不小于 0.5 m,距底板高度 1 m 左右布设一个γ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点;

采场根据采场面积和采矿方法确定,硐室型采场可按10m220m2布设一个检测点,测点距矿壁不小于 0.5 m,距底板高度 1 m 左右。巷道型采场沿巷道中心距工作面不小于 0.5m,距底板高度 1 m 左右布设一个γ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点;

选冶厂、原矿仓、粉矿仓和破碎车间、集液池、产品库等在人员作业区域布设γ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点

氡及其

子体

掘进工作面的采样点选在距工作面5m10m的下风侧,支护天井布点设在保护台上,吊罐或爬罐天井设在罐上;

采场的采样点设在工作点的下风侧。采场面积小于 100m2时,可布设一个采样点,大于100m2在主要工作点布设两个以上的检测点。采样点有代表性,工作面采样达到100%

主进风口和主出风口工作人员经常停留或工作位置;

选冶厂、原矿仓、粉矿仓、破碎车间、堆浸厂房、尾矿库等在人员巡检位或操作位设置检测点

α/β表面污染

破碎车间、选矿车间、冶炼车间和产品包装车间等工作场所的墙壁、地面、工作台和设备的表面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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