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E (资料性) 非医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方法
E.1 密封放射源和含源装置工作场所检测 E.1.1 密封放射源及密封放射源容器的工作场所检测见
GBZ 114。 E.1.2 使用放射源的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工作场所检测见 GBZ 143。 E.1.3 对于γ射线探伤工作场所检测见 GBZ 117。 E.1.4 含密封源仪表工作场所检测见 GBZ 125。 E.1.5 γ辐照装置工作场所检测见 GBZ/T 141。 E.1.6 放射源库工作场所的检测,至少对以下各区域进行定点检测: a) 源库墙体、门窗、室顶等屏蔽体外 30 cm 处; b) 源库内距放射源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贮源箱或贮源坑(池)表面 30 cm 处; c) 距污物桶和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表面 30 cm
处。 E.1.7 油气田测井工作场所检测见 GBZ 118。 E.1.8 对于自屏蔽含源装置工作场所检测见本标准第
4.6.3 条。 E.2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检测 E.2.1 对工作人员操作位进行 X、γ射线或中子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探测器有效中心点位于操作位高度1m 处。对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贮源设施和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表面30cm处进行γ射线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工作场所屏蔽体外检测布点见本标准附录 D。 E.2.2 在工作场所有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的设备表面、工作台面、地面等表面进行表面污染检测。表面污染检测见 GB/T 14056.1 和 GB/T 14056.2。 E.2.3 根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半衰期、挥发性等特点,可在工作人员经常停留位置或工作位开展空气样品的采样和测量。 E.3 X射线装置工作场所检测 E.3.1 X 射线安全检查系统工作场所 E.3.1.1 X 射线安全检查系统工作场所检测见 GBZ 127。 E.3.1.2 车辆、集装箱检查系统工作场所检测见 GBZ
143。 E.3.2 工业 X 射线探伤工作场所工业 X 射线探伤工作场所检测见 GBZ 117。 E.3.3 低能射线装置工作场所低能射线装置工作场所检测见 GBZ 115。 E.3.4 自屏蔽 X 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含自屏蔽 X 射线装置检测是在被检装置处于常用最大照射范围、常用最大管电压管电流组合的条件下进行。含自屏蔽 X 射线装置工作场所检测见本标准第 4.6.2 条。 E.4 中子发生器工作场所检测 中子发生器检测条件的选择见本标准附录 B,工作场所检测布点见本标准附录 D。对可能存在感生放射性的工作场所人员经常停留位置、维修位置、常规巡检位置等有代表性的点位开展γ射线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 E.5 加速器工作场所检测 E.5.1 中高能加速器工作场所检测: a) 加速器正常运行期间屏蔽体外工作场所检测布点见本标准第 D.1 条;对单层加速器机房顶部不能到达或机房顶部周围剂量当量率超过 100μSv/h,开展天空反散射检测。加速器机房周围50m 范围内有高于机房室顶的建筑时,开展侧散射检测。 b) 粒子加速器停机检修期间,对可能存在感生放射性的工作场所人员经常停留位置、维修位置、常规巡检位置等有代表性的点位开展γ射线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 c) 对照射野可调节的加速器,机房防护门外中子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时在照射野最大和照射野最小的状态下分别进行检测。 d) 粒子加速器停机检修期间,对可能存在放射性表面污染的区域,开展表面污染检测。 e) 气溶胶中γ放射性核素、空气中3H 和空气中14C 的采样选择在加速器检修期间预期放射性核素水平高的检修位置或经常停留位点进行。 E.5.2 对工业加速器辐照、工业加速器探伤、工业加速器同位素生产、粒子注入机等低能加速器工作场所,根据射线种类和能量适当选取本标准第 E.5.1 条 a)项~d)项检测内容。 E.5.3 使用加速器的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工作场所检测见 GBZ 143。 E.6 核设施工作场所检测 E.6.1 核电厂γ射线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要求如下: a) 检测点覆盖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和巡检可能到达的所有放射工作场所,检测点可选取固定操作位和巡检点进行测量; b) 对没有固定操作位或巡检点的房间,首先进行巡测,选取周围剂量当量率最高的点(有热点的房间除外)作为检测点; c) 对于接触剂量率可能大于辐射工作场所分区剂量率控制值 3 倍,且超过 500 μSv/h 的设备、管道等,进行热点接触剂量率和距热点 1 m 处剂量率测量; d) 对于正常运行情况下,人员不能进入的高辐射工作场所,测量该场所可达边界外 30 cm 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 e) 主要检测点位见本标准第 D.2 条。 E.6.2 核电厂中子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要求如下: a) 检测点覆盖工作人员可能到达的存在中子辐射的区域; b) 检测布点见本标准第 E.6.1 条。 E.6.3 核电厂表面污染检测要求如下: a) 检测点覆盖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的设备表面、工作台面、地面、墙面、工具表面等; b) 检测时,按本标准第 4.4.5 条的要求测量场所的本底; c) 表面污染测量时要排除γ外照射的干扰,对于γ外照射水平高的工作场所,宜采用间接测量法进行测量。 E.6.4 核电厂γ放射性气溶胶、空气中3H 的采样要求如下: a) 采样点选择可能存在放射性污染的典型工作场所,如核岛内放射性废物存放或临时存放场所、核岛核放射性取样、放射性机修、放射性废物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等工作场所;大修期间还包括反应堆厂房内可能存在放射性污染的区域; b) 采样点选择工作人员常停留位置、工作位或需调查的位置; c) 采样器置于距地面高度 1.5 m,根据预估的放射性气溶胶浓度水平,合理设置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 E.6.5 对核电厂存在的校准用射线装置、工业 X/γ射线探伤机、X 射线行包检测仪等工作场所的检测见本标准第 E.1 条和第 E.3 条。 E.6.6 其他核设施工作场所检测可参考本标准第 E.1
条、第 E.2 条和第 E.6.1 条~第 E.6.5 条。 E.7 铀(钍)矿与伴生放射性矿工作场所检测 E.7.1 γ射线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点覆盖全部生产区域,在工作人员作业区域、巡检路线以及较长时间停留的区域进行检测。 E.7.2 对存在放射性污染的工作台面、设备表面、墙壁和地面进行α/β表面污染检测,检测区域覆盖可能出现污染的相关房间及区域。 E.7.3 矿井、选冶厂等场所需测量氡或氡子体浓度,检测点选取包括工作人员作业区域、巡检路线以及较长时间停留的区域,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采样器放置的位置和高度,采样高度在工作人员呼吸带附近,一般在距地面 1.5 m 处。采样时记录气压、温度、湿度和通风情况等信息。 E.7.4 铀(钍)矿与伴生放射性矿工作场所主要检测点位见本标准第 D.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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