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标本留取与处置 2.13.1 留样时机 检测结果用于判定血液能否放行的标本应当在献血时同步留取,不得在献血者健康检查时提前留取。 2.13.2 留样要求 2.13.2.1 按要求选择和检查标本管,确认外观完整无裂痕、管帽无松动,抗凝剂、分离胶等内容物无异常,种类和规格正确无误,并在有效期内。 2.13.2.2 如使用带旁路留样系统的采血袋或单采耗材,将留样针插入真空采血管,留取血样。若使用肝素抗凝的血清学检测标本管,核酸检测标本管宜在肝素抗凝的血清学检测标本管前留取。 2.13.2.3 如使用不带旁路留样系统的采血袋,血液采集后将采血针插入真空采血管,留取血样。留样顺序依次为血清学检测标本管和核酸检测标本管。若使用了肝素抗凝的血清学检测标本管,核酸检测标本管宜在肝素抗凝的血清学检测标本管前留取。宜采用稳固、适宜的装置,留样过程中避免针刺伤。 2.13.2.4 如使用智能采血设备,应当将各类标本管按留样顺序放置于相应位置。 2.13.2.5 血液在负压作用下自行流入真空采血管,待血流停止后,检查留样量是否符合要求,拔出留样针/采血针。 2.13.2.6 适用时,可使用经验证符合要求的血液采集卡,按产品说明书要求留取供核酸检测项目回溯调查使用的血液标本。 2.13.3 标本混匀 血液留取后应立即轻柔颠倒混匀,混匀次数应符合真空采血管说明书或血站标本留取相关文件的要求。不可剧烈震荡混匀,以免溶血。 2.13.4 标本暂存 血液标本采集后应当尽快放置在 2~8℃或按样管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保存。 2.13.5 核酸检测标本离心 核酸检测标本的离心应当满足第 4 章“血液检测”中“血液标本的采集与标识 4.7.4.2”的要求。 2.14 血袋及血液标本标识 2.14.1 同源性标识 一次只能对来源于同一献血者的一份血袋、标本管和献血记录进行标识。经核对后,将唯一性条形码标识牢固粘贴在采血袋、标本管、转移袋、血袋导管、献血登记表上。标签可预制或现场打印生成。 2.14.2 连续性标识 宜在标本管与留样针/采血针分离前完成标识,对血袋和标本管的标识应当连续完成,不应中断。 2.14.3 标识一致性核查 宜在标本管与留样针/采血针分离前核查采血袋、血液标本、献血登记表,所标识的献血条形码应一致。宜采用计算机程序进行核查。 2.14.4 标签粘贴要求 2.14.4.1 条形码标识未完成前不宜与献血登记表分离,条形码从背贴纸上揭下后应当立即、直接粘贴在采血袋和标本管等相应位置。 2.14.4.2 标签粘贴位置不应覆盖采血袋条码、批号及有效期等信息。 2.14.4.3 单采血小板标签应当确定合适的标签粘贴区域,避免遮挡或损坏单采血小板袋的呼吸面。 2.14.4.4 血液标本标签不应当影响血液外观性状观察,不应当覆盖管帽开合部位。 2.15 热合 2.15.1 针头热合 热合分离针头,将针头放置在利器盒内。 2.15.2 血袋及导管热合 应当从近血袋端开始,分段热合血袋导管,以供交叉配血、血型复查和血液标本保存使用。全血热合时应保留注满全血的导管至少 35cm,单采血小板热合时应保留注满血小板的导管至少 15cm,收集的血浆热合时应保留注满血浆的导管至少 10cm,单采粒细胞热合时应保留注满粒细胞的导管至少 20cm。 2.15.3 热合密闭性检查与处置 在热合过程中不应当用力牵拉或扭转导管,待焊极松开 1~2 秒后方可取出已封口的导管。检查热合部位,如有渗漏,应当从近血袋端重新热合,并评估对血液无菌性的影响。 2.16 血液暂存 2.16.1 全血暂存 全血采集后,根据其制备用途,尽快在规定的温度下保存。用于制备浓缩血小板的全血在室温(18~25℃)条件下暂存。其他制备用途的全血在 2~6℃温度下保存。 2.16.2 单采血小板暂存 单采血小板后,应当放置在 20~24℃的条件下,连续轻缓振荡,储存时不可叠放。若采集后出现血小板聚集,可在室温(18~25℃)静置平衡 1~2 小时解聚或按照单采耗材生产厂家的说明执行。 2.16.3 单采血小板过程中同时采集的血浆,应当放置在 2~6℃的条件下保存。 2.16.4 单采粒细胞暂存 单采粒细胞采集后,应当放置在 20~24℃的条件下保存。 2.17 采血现场整理 2.17.1 采血相关信息须如实、准确地采集、登记和录入。 2.17.2 核对采集血液、标本、献血登记表数量,应当一一对应,保证准确无误。 2.17.3 做好血液、标本等包装、运输和交接工作。 2.17.4 盘点物料消耗。 2.17.5 做好医疗废物包装、运输和交接工作。 2.17.6 做好操作台、采血器材、血液暂存冰箱或暂存设备、地面的清洁或消毒工作。采血区域空气消毒可采用紫外线杀菌灯或医用空气消毒机。 |